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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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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报批前阶段

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需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发布征地公告

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征地用途等。公告应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公告作出后,村民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

征询村民意见

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若村委会或者村民提出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并协调解决,同时告知其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之后,需将记录在案的不同意见、听证的相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实地调查与登记

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范围内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现场填制成表,一式三份,由双方共同确认表格内容,确认无误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该表格也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拟定一书四方案

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正式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然后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征地审批阶段

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征地实施阶段

张贴征地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后,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等。公告应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

拟订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征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等。若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应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后者应认真研究,在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还应举行听证会。若方案确实存在需要修改的地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对报批的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始组织实施征地与补偿安置工作。

土地补偿登记

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若超过期限未办理该手续,对其的补偿按照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

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按规定落实土地补偿之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将土地交付给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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