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_T 006-2019 微耕机标准规范.docx
DG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DG/T006—2019代替DG/T006—2016
微耕机
2019-03-08发布2019-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DG/T006—2019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4.1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1
4.2样机确定 1
4.3生产量和销售量 2
4.4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2
5初次鉴定 2
5.1一致性检查 2
5.2安全性评价 3
5.3适用性评价 5
5.4可靠性评价 8
5.5综合判定规则 8
6产品变更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产品规格表 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用户调查记录表 11
DG/T006—2019
II
前言
本大纲依据TZ1—2019《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编制。
本大纲是对DG/T006—2016《微耕机》的修订。
本大纲与DG/T006—201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基本要求;
——修改了一致性检查的内容;
——修改了样机确定的内容;
——修改了安全性评价的有关内容;
——修改了适用性评价的有关内容;
——修改了可靠性评价的有关内容;
——修改了综合判定的有关内容;
——修改了产品变更的要求;
——删除了有效期满续展的要求;
——修改了附录A、附录B的内容。
本大纲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G/T006—2016。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归口。
本大纲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重庆市农业机械鉴定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站、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本大纲主要起草人:冯健、叶宗照、黄志华、杨易、崔民明、商稳奇、周谦。
DG/T006—2019
1
微耕机
1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微耕机推广鉴定的鉴定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大纲适用于前置微耕机、后置微耕机和手持微耕机的推广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262农业机械试验条件测定方法的一般规定
GB10395.10—200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10部分:手扶(微型)耕耘机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NY/T2846—2015农业机械适用性评价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10395.10—2006界定的前置微耕机、后置微耕机和手持式微耕机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微耕机
配套发动机标定功率不大于6.5kW,以旋耕为主要功能,用于水、旱田耕整作业的步行操纵式耕作机械,又称微型耕耘机。
4基本要求
4.1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除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之外,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a)产品规格表(见附录A);
b)样机照片(左前方45。、右前方45。、正后方、产品铭牌各1张);
c)配套发动机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相关要求的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复印件或环保信息社会公开文件复印件;
d)用户名单(内容至少包括购买者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型号名称、购机时间等,提供的用户应为作业一个季节以上的,分布在3个主要使用(销售)区域,数量为10户)。
以上材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
4.2样机确定
样机由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12个月以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样机由鉴定机构在制造商明示的合格品存放处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抽样数量为2台,其中1台用于试验鉴定,另1台备用。试验
DG/T006—2019
2
样机由制造商按约定的时间送达指定地点。试验鉴定完成且制造商对鉴定结果无异议时,样机由制造商自行处理。在试验过程中,由于非样机质量原因造成试验无法继续进行时,可以启动备用样机重新试验。
4.3生产量和销售量
初次鉴定产品的生产量应不少于20台,销售量应不少于10台。
4.4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被测参数的准确度要求见表1。选用仪器设备的量程和准确度应与表1的要求相匹配。试验用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表1被测参数准确度要求
序号
被测参数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