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完整版本.doc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
法学
法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划分标准:从法律部门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法学的历史
法学与相邻学科
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政治学3、法学与经济学
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历史学6、法学与逻辑学
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各种法学方法。
基本方法论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3、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
几种研究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
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指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法理学的对象:一般理论、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性质: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是理论性、思想性最突出的学科,是法学的智慧之学。)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理论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中国法理学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略)
第二编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
“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古今汉语中“法”“法律”
概念:广义上,“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学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上,“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西文中的“法”“法律”及其相关概念
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等。
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三、法的本质由特地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形式: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形式上的特征:规范性、一般性(对象不特定)、概括性(可以反复使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成文法:国家制定的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习惯法: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
特征:高度统一性、极大权威性、普遍适用性。
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方式: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解社会关系。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方式: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总的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分类:
1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依据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
2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依据法的系统和子系统的作用范围
3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依据人们对法律的期待与法律的实际效果
4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依据法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途径
5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依据法的社会意义
6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依据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
规范作用:告知、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
社会作用:分配社会利益、实施社会管理、解决社会纠纷。
法的局限性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的作用范围下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泽园、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理论渊源、历史渊源、文献渊源、文化渊源、本质渊源、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