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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法律资料人文社科专业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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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商检制度) 一、商检制度:国家商检部门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制度 二、商检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品质管制……………… 三、商检法(1989年2月通过,2002年4月修正,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40条 四、相关法规 (中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安全法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五、商检原则 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六、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同时结合国外对我国出口部分商品质量问题的反映,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将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等调出《法检目录》,涉及10位HS编码640个,同时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 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调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条件,涉及当前10位HS编码350个。调出《法检目录》的商品自2009年1月1日起无须办理通关单通关,检验检疫机构对调出《法检目录》的商品实施抽查等监督管理。调入《法检目录》的商品,则纳入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时需办理通关单方能通关,1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调整后的《法检目录》进一步强调了产品在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也更好地与国际标准接轨,有利于降低部分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摩擦。特别是对一些质量较为稳定,进出口风险较低的产品,则按照国际惯例不再实施强制检验检疫。此类商品,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更加明确,其加强自身产品质量管理和企业诚信管理的责任更加重了。 七、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及各项的组合。 八、商检依据(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 2.无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 九、商检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及各地商检公司 十、商检机构的任务 1.法定检验:根据国家规定对指定的重要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 范围(1)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2)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实施卫生检验的进出口食品 (3)根据《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应检疫的进出口动植物产品: ①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②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容器、包装物 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4)根据《商检法》规定对装运进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 (5)装运危险品时须作包装鉴定 2.监督管理:商检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进行检验,商检机构可随时派员检查。 有关部门是指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品的收货、用货单位。 3.公证鉴定:商检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通常指:出口人、进口人、承运人、保险人及出口商品的生产、供货部门和进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代理接运部门)的申请,或受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鉴定业务并签发证书。 范围为: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海损鉴定,集装箱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鉴定、 货载衡量、原产地证明、价值证明等。 十一、免验 (商检法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申请人申请免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生产企业须建立完善质量体系,出口生产企业应有ISO9000认证;质量应长期稳定,合格率连续三年达 100%;进口商品的中国用户或出口商品的外国用户无质量异议。 涉及安全、卫生和有下列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不能免验: 粮油、玩具、化妆品、电器等;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或 散装货物;合同要求按商检证书所列成分、含量计价结汇的商品;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包装容器。 说明: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不是指符合某国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是指被检商品符合贸易国双方规定的强制执行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及贸易国双方签定的合同质量要求。 进出口商品好于或低于对外贸易合同要求都是不合格商品。 十二、认证管理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1)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及环保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 (2)国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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