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保有转让或使用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罪的公约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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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和惩罚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有、转让或使用
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罪的公约草案
DRAFT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DEVELOPING, PRODUCING, ACQUIRING, STOCKPILING,
RETAINING, TRANSFERRING OR USING
BIOLOGICAL OR CHEMICAL WEAPONS
2009
DC-CHI
关于防止和惩罚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有、转让或使用
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罪的公约草案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忆及1925 年《日内瓦议定书》、1972 年《生物武器公约》和 1993 年《化学武器
公约》以及其他国际协定禁止各国发展、生产、储存、获取、保有、转让或使用
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并且这些禁止规定反映了反对这些武器的世界性准则;
认识到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的任何发展、生产、获取或使用都是个人,包括政府
官员的决定和行动的结果,并且不仅国家有能力从事这些活动,而且其他实体和
个人也有能力从事这些活动;
申明必须禁止所有人和实体从事这些活动,并且所有从事这些活动的人和实体都
应受到有效的刑事处罚,从而加强《日内瓦议定书》、《生物武器公约》和《化
学武器公约》的有效性;
重申任何将疾病或毒物用于敌对目的的行为均违反人类的良知;
考虑到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对所有人类的福祉及子孙后代构成威胁;
决心将生物学、化学和医学知识和成就只用于人类的健康和福祉;
渴望促进这些科学的和平及有益的进步和应用,防止其用于敌对目的,以致产生
不良后果;
决心为了全人类及子孙后代消除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威胁;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1. 任何人有意从事以下行为,均属犯罪:
(a) 发展、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或保有任何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或
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转让任何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
(b) 使用任何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
(c) 为使用任何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进行准备;
(d) 建造、获取或保有任何用于生产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的设施;
(e) 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人从事上述任何活动;
(f) 命令或指示任何人从事上述任何活动;
(g) 企图实施上述任何犯罪行为;
(h) 威胁使用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
第二条
1. 本公约的任何条款不得解释为禁止:
(a) 1972 年 4 月 10 日《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及
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或
(b) 1993 年 1 月 13 日在巴黎签署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
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所允许的任何活动,也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为履行一个国家根据上述任何一项公
约承担的义务以及根据其条款而从事的活动。
2. 在对第一条所指犯罪行为的起诉中,被告人合理地认为所涉行为非为本公
约所禁止,可作为辩护理由。
3. 被控犯有第一条所指罪行之人以公职身份、或根据上级命令或指示、或以
其他方式依国内法律行事,不得成为辩护理由。
第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1. 生物武器是指:
(a) 无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其种类和数量无法用预防疾病、防护或其他
和平用途解释的细菌或其他生物毒剂或毒素;
(b) 为了将此种毒剂或毒素用于敌对目的或在武装冲突中使用而设计的武器、
装备或运载工具。
2. 化学武器是合指或单指:
(a) 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除非用于:
(i) 工业、农业、研究、医疗、制药或其他和平目的;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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