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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研究
摘 要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不仅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一直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
人民群众密切关心的一个热点民生问题。2018年,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夫
妻债务司法解释》确立了全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2021年实施的 《民法典》
在立法层面上对这一认定规则予以吸收适用,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进行了规定。这一认定规则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为 “共同意思表示”, “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 “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三种类型。
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虽较之前 《婚姻法》中的规定有所完善,但是仍
然可在多个方面发现问题。一是夫妻合意型共债中共同意思表示的界定标准模糊。
实践中夫妻合意的具体存在形式多样,但立法中夫妻合意的界定标准却十分模糊,
所以实践中适用认定规则不免混乱。二是日常家事代理权自身存在内容空白。日常
家事代理权是认定相关债务支出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型共债的重要基础,但其
自身在适用范围、效力状态以及行使限制方面均需要完善。三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
经营的认定规则不明。共同生产经营规则自身规定不明确,致使在实践中出现适用
困境,以及部分法院扩张适用共同利益标准。四是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规则漏洞。
由于立法漏洞,在学理上,侵权之债是否可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争议诸多;
在实践中,侵权之债的认定标准也存在不一致之处。
我国可参考域外立法经验,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完善。首先是夫妻合意型共
债中共同意思表示的界定标准模糊问题。可考察英国法中的合意理论与法国法中的
配偶明示同意规则,明确夫妻合意的具体内容,考虑不当影响因素,并且将夫妻合
意区分为举债合意与授权合意。其次是日常家事代理权存在内容空白问题。可参考
法国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与英国的必需品代理制度,严格限定日常家事代理权的
适用范围,并明确权利的效力状态变化,以及合理设定权利行使限制。再次是夫妻
共同生产经营认定规则不明问题。需厘清共同生产经营规则的本质要求,综合认定
共同生产经营,并且避免滥用经营者身份推定和共同利益标准。最后是夫妻一方侵
权之债的漏洞问题。应当明确地将夫妻一方因侵权纠纷所负之债纳入到夫妻共同债
务认定规则的体系内,确立债务的认定标准和类型,并明确划分清偿责任财产范围,
以及尊重程序法中的举证责任要求。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合意;日常家事代理权;共同生产经营;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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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研究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1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1
一、选题背景1
二、研究意义1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2
一、国内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2
二、国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4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5
一、研究思路5
二、研究方法5
第四节 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6
一、主要创新6
二、不足之处6
第二章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发展沿革与债务类型8
第一节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与意义8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8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意义8
第二节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发展沿革9
一、以“为夫妻共同生活”为认定标准的第一阶段9
二、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推定规则的第二阶段9
三、采取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第三阶段10
第三节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债务类型10
一、关于夫妻合意型共债10
二、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型共债12
三、关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型共债13
第三章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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