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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居住权法律制度研究
摘 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 “房子是用来住的”、“让全体
人民住有所居”,充分展现出国家在住房市场化的时代发展过程中所秉持的
鲜明态度。2020年5月28 日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删掉的 “居住权”制度给予重点关注,并将
其重新纳入法典内容中。我国首次以法条形式确定了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体现出我国法治建设的与时俱进,是对社会关注的及时回应。《民法典》已
于2021年1月1 日正式施行,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配合实施,对“居住权”
新增内容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立法意义。
但是,关于遗嘱设立居住权具体如何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并未有明确规定,学界对此存在争议,既往司法实践中裁判认定也不尽统
一,致使权益人权利得不到有效实现与救济。法律的滞后性暴露出遗嘱设
立居住权在法律体系中适用难、司法实践中判决执行难等问题,导致的结
果是居住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以及相关权益人的救济难。主要表现
如下:遗嘱设立居住权确权规则不一致;遗嘱设立居住权相关主体的权利
义务关系不清晰;遗嘱设立居住权易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其中包括与抵
押权、所有权之间的关系,遗嘱设立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住宅买受人之
间的纠纷;遗嘱获得居住权的行权受到阻碍。
通过借鉴域外遗嘱设立居住权制度经验,探寻国内遗嘱设立居住权房
屋流转的可行性,突破遗嘱设立居住权人身专属性限制,以促进房屋利用
多元化,充分实现 “物尽其用”。在借鉴域外遗嘱设立居住权制度成熟经验
I
摘 要
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国情和遗嘱设立居住权运作中的实际情况,可以参
照适用合同设立居住权。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出发,并结合中华民族社
会文化传统,我国遗嘱设立居住权法律制度完善的路径主要有:统一遗嘱
设立居住权的确权规则,当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生效,遗嘱设立居住权则
同时生效,但未经登记的则不产生对抗效力;厘清居住权相关主体的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居住权人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尊重意思自治,有约
定从约定,无约定在合理范围内优先保障遗嘱设立居住权人,但存在故意
重大过失情况除外;平衡遗嘱设立居住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抵押权、
买受人的利益冲突,原则上参照适用合同设立居住权、继承编遗嘱内容以
及合同编总则内容加以解决,但充分尊重遗嘱人意思,允许居住权人与相
关权利人约定变更;保障遗嘱居住权的行权,完善遗嘱获得居住权人居住
利益保障,督促遗嘱居住权登记工作落实,形成完整的物权对抗效力。另
外,在居住权消失方面可以进行延伸性考量,增设不合理行权的失权情形,
通过约定形式提前解除居住关系,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遗嘱设立居住权制
度。
关键词:居住权;遗嘱;居住权人
II
目录
目录
引言1
一、居住权与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基本理论3
(一)居住权的内涵及设立方式3
1. 居住权的内涵3
2.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4
(二)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内涵与价值5
1. 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内涵5
2. 遗嘱设立居住权的价值6
二、我国遗嘱设立居住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7
(一) 我国遗嘱设立居住权制度的现状8
1. 立法现状8
2. 司法现状8
(二) 我国遗嘱设立居住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2
1. 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确权规则不一致13
2. 遗嘱设立居住权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14
3. 遗嘱设立居住权易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14
4. 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行权存在阻碍16
三、域外遗嘱设立居住权制度的经验及启示17
(一)域外遗嘱设立居住权制度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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