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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和保险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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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 返回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法律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约定的商业保险行为。 台湾保险法:保险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 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 2、是当事人一方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关系 3、是当事人一方负担赔偿财物的合同关系 (二)学理定义:受同类危险威胁之人为分散风险而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的共同团体、为满足其成员损失填补的需要,而为的商行为。 (三)保险的性质 从经济关系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 ? 1、损失说 2、风险转嫁说 二、保险的要素 (一)必须以存在的不确定的危险为对象 1、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 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 3、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 (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三)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一)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1、可保危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1)纯粹性 2)可能性 3)不确定性 其一,危险发生与否,不确定; 其二, 危险发生之时间须为不确定; 4)意外性 5)未来性 6)同质性★ 2、可保危险的类型 1)财产上的危险。 2)人身的危险。 3)责任上的危险。 3、道德危险 1)道德危险是一种危险因素 2)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及其控制 3)道德危险与道德义务 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一)保险与储蓄 (二)保险与赌博 (三)保险保证 (四)保险与共同海损 保险与储蓄 构成方法不同 目的不同 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个人为单位体现均等原则。而保险则表现为综合的均等关系。 储蓄金额可以有储蓄者任意处分,按章存取。 保险与救济 救济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救济的收益者没有给付的请求权 救济所用资金全部来自外援 救济的对象不受限制 保险与保证 保险所分担的风险面大,而保证仅是信用风险。 保险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建立独立的契约,保证合同带有补充性和从属性,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保险人的责任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保证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保证人是代偿债务,因此享有先诉抗辩权,代位求偿权。保险没有。 四、保险的种类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依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为标准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依照保险的实施形式为标准。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 的原则下,根据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以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实施的 原保险与再保险 依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为标准。 原保险是指由保险人直接承保业务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是指对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予以承保的保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依照保险的目的和职能不同为标准。 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商业经营的原则开办的各种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实现某种社会政策或保障公民利益而采取的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对象为全体公民,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决非营利。 延伸知识: 大数法则(Law of Large Numbers)★ 又称“大数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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