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自考模拟宪法学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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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宪法绪论宪法:宪法是法构成某些,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主线任务和主线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原则和国家政权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主线法,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和其她法共性: 1、都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都是通过特定程序制定成了法律 2、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行统治阶级意志体现 列宁说过:“宪制实质在于:国家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权限等等法律,都体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宪法和其她法不同特点: 宪法是主线法 1、宪法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主线、最重要制度和最基本国策。 2、宪法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其她普通法律立法基本 3、宪法规范:宪法是主线行为准则 4、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她普通法律程序更为严格 5、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和法律都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体现国内宪法修改: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2/3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美国宪法修正案须经国会两院2/3议员批准,或者应2/3州议会祈求而召开制宪会议,才干提出;并且该修正案必要经3/4州议会或3/4州制宪会议批准。宪法分类: 1、以宪法本质为划分原则,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两大类型。 2、以宪法与否具备统一法典形式为原则,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类。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备统一法典形式宪法。凡是关于国家主线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形式发布并产生法律效力,就是成文宪法。划提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原则是看宪法与否具备统一法典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备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宪法渊源不具备统一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献,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备统一法典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3、以效力和修改程序差别为原则,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 刚性宪法:刚性宪法,根据效力和修改程序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改须通过比普通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程序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普通法律相似,宪法修改程序亦与普通法律相似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4、以制定机关不同为原则,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钦定宪法,依照制定宪法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合同而制定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节关于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主线原则和国家政权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和。宪法规范调节后社会关系: 1、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 2、国家机关内部关系 3、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关系 4、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队、公司、事业和其她社会组织关系宪法规范自身特点:1、最高性2、广泛性3、原则性4、概括性5、适应性 6、无详细惩罚性宪法渊源:指宪法规范体现形式,也就是承载宪法规范载体。各国宪法渊源形势: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公约、学理 其中属于国内宪法渊源是: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国内现行宪法体系:共138条,宪法修正案31条,修改过4次宪法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指引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活动。修改宪法:简称修宪,也就是对宪法修正,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某些条款、语词或构造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活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宪方式: 1、全面修改、重新草拟新宪法文本方式。国内1975年修宪、1978年修宪和1982年修宪,都采用这种方式。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策对宪法某些内容进行修正方式。 3、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某些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方式。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国家机关对于实行中宪法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阐明。国内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普通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西方最早提出主权观念是法国思想家波丹。日后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人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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