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期末复习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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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期末复习整理
题型
英文缩略语或中文概念对应的英文 10/1’
简答题’
问答题 2/15’
应用题 2/10’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
2.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 特征:是一种习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简化了交易程序,缩短了磋商时间,节省了交易成本和费用。
3.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P29-P34
(1)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 7个 分为
E组:EXW (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卖方责任最小。 F组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组: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
D组: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港口或目的地运输终端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2)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 4个 分为F,,C两组
F组: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
4.CIF各方权利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并交纳出口捐税费自费订立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例常航线在指定日期装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自费订立或取得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承担在装运港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责任: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缴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承担在装运港交货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PS: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义务。若合同中无规定,卖方只负责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上完成的。
5.提单Bill of Lading P7678
定义:是一种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作用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种类已装船提单;清洁提单Clean B/L) 和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记名提单直达提单Transshipment B/L or Through B/L) 和Transport Document or B/L 或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or B/L);运费预付提单Prepaid B/L)和Payable at Destination B/L);租船提单
6.《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的异同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不完全过失原则”。 《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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