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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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 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 原则(诉讼实行 两审终审 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 1 人,副主任 2-4 人、委员 7-11 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 1 名仲裁员或 3 名仲裁员组成, 3 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 ;经
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
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 、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 3 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 20 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 :2 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 :1 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
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 :20 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 6 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
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
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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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
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
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
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
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不适用行政复议范围: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制定、发布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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