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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不容侵犯.ppt

发布:2017-05-21约字共2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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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外资企业,老板见几名女工正在聊天,便走到正在说话的一名女工面前“啪”的就是一记耳光.事后有人告诉老板,那天正值机器大修,工人不上班,这几位女工是义务来车间搞卫生的.第二天,老板交给被打耳光的女工一个信封,里面装有400元人民币.一些小姐妹听说后,很羡慕这些女工,并说:“一耳光400元,辛辛苦苦要干一个月,每天给他打一下也合算.” 老板打女工的行为侵犯了女工的什么权利?这项权利包括那些内容?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这些小姐妹的想法对吗?如果你是那位女工,你将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人格尊严权 : 是指公民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和他尊两个方面.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的核心权利. 人格尊严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姓名权 隐私权 相关法律: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 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肖像 指描绘具体人物形象的绘画或照片,它是公民身体特有的缩影或真正写真。 肖像权 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制作,使用以及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1)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就必须取得肖像权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商场擅自使用张欣的照片) (2)丑化公民的肖像,故意损毁公民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对移动公司宣传画的侵权) (3)但如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出于恶意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权,虽未经本人同意,也不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规定 这是侵权吗? 新闻报道 这种算侵权吗? 艺术摄影 你说我说: 如果将这幅照片制成公益广告用来宣传保护女童工程,也未经本人同意,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肖像? (1)为新闻报道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如政治家、外交官、知名学者、艺术家、运动员。 (2)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通缉令上嫌疑犯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会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如参加集会、游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 (4)为了本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如寻人启示上的照片;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研究在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6)不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的照片、录像 不属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5岁的小红,喜爱芭蕾舞,让爸爸给自己拍了张跳舞的照片。某刊编辑找到了小红,要求将该照片刊登于杂志封面上。小红征得爸爸同意后答应了编辑的要求,编辑将使用照片的报酬交给了小红。 思考:小红行使了什么权利? 案例分析 2004年11月21日出版的报纸头版刊登刘翔的大幅图片,并配有中友百货的广告,之后,被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上了法庭。 我有肖像权 《精品购物指南》与中友百货未经许可 使用跨栏镜头 刘翔为肖像权索赔125万  名誉是指特定人所受到的由社会所做出的有关品行、才能、功劳、成绩、职业、资历、身份等方面的评价的总和。  名誉权即一个人的名声。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 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使用暴力或口头, 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无中生有, 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 都是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有一个女同学名叫艾玛,确被一些同学起了个难听的外号“蛤蟆”。你们班里有过给同学起外号或绰号的行为吗?对此做法,有不同意见: □有的同学认为,给人起外号只是开玩笑,是幽默、亲近的表现,没什么了不起; □有的同学认为,这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有的同学认为,这是属于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请问:你是怎样认识的?   荣誉权是指公民有获得并保持各种嘉奖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荣誉包括各种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公民的荣誉是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或战斗中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立有功勋而获得光荣称号。例如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劳动模范、优秀党员、最佳男、女主角等都是光荣称号。    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 (1)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荣 誉证书和奖章; (2)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人进行挖 苦、讽刺和打击。 法律规定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并要求他人尊重的权利。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称号或代号,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公民的曾用名、笔名、别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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