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税收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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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全面“营改增”政策对比分析表项目增值税政策营业税政策差异分析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36号文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金融服务业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36号文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暂行条例第11条)取消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统一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征税对象贷款服务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注释一、(五)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金融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经营业态庞杂,尤其随着金融创新工具的层出不穷,其经营范围很难进行罗列。之前《营业税税目注释》将金融业划分为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以及保险6类。在保留贷款、金融商品转让、保险的同时,将其他业务归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增值税不按行业来划分征税对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划归贷款服务,贷款服务的征税范围扩大,与其他类别的服务是否有交叉,有待进一步分析。票据贴现原属于其他金融业务,现属于贷款服务,这与银行会计核算有关。邮政汇兑、透支也属于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注释一、(五)2.)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征税范围扩大,互联网金融服务,金融衍生工具(包括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部分中间业务等纳入征税对象。典当业是否属于该服务项目?典当业务的营业额包括利息收入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如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其他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注释一、(五)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保险产品按业务保障对象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个类别,增值税的保险服务定义是否将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从此中划出?保险理财产品划为其他金融商品,分红型、理财型、投资收益性的险种是否归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或贷款服务?营业税政策规定,保险业的计税营业额为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因此,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那么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应征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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