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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建筑安装企业及其附属的工业生产和维修单位的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
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
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则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外在运行的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机构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
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机构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
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的师傅的指导下进
行操作。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
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
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
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外往下投掷物件。
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
接班记录。
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
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械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
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在有碍机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
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
(一)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除路基、轨道应符合本规定(二)、(三)外,尚须满足下列要求:
1 、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照原厂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
则专业队(组)在队(组)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
护。
2 、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
3/1000 。
3 、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备在轨道中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
求。电缆卷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4 、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
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驾驶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5 、起重机的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6 、检查轨道应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
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7 、作业前重点检查:
(1) 机械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2 ) 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
(3 ) 主要部位连接螺栓应无松动;
(4 ) 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5 ) 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8 、起重机在中波无线电广播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凡与起重机接触的作业人员,
均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9 、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 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 ,送电前启动控制开
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10 、空载运转,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
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11 、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
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运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
禁急开急停。
12 、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走接近轨道端部时,应
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 1cm,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
2cm 。
13 、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
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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