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375K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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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山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相区办发〔2015〕19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争取国家、省级和市级产业发展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规范运作、突出重点、择优扶强、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同一项目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政策;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措施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并依法纳税。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且信用良好。
(三)当年未因污染治理不达标被挂黄牌及黄牌以上警告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一)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的投入,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二)贷款担保及助保金的注入,主要用于注入区政府参股的担保机构资本金及助保金,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三)财政贴息,主要用于新建项目、创新和技改项目等贷款的贴息。
(四)产业补贴,主要用于食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主导产业项目的补贴。
(五)事后奖励,主要用于政策规定中区级承担的奖励项目。
第七条基金投入,依据《相山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2亿元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食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
第八条财政贴息,已列入区投资统计范围且符合以下情形:
(一)新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下同)以上的工业项目;现有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技术改造新增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
(二)新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物流园区、专业化物流配送中心;新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冷链物流及现有物流企业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实施标准化设施改造、国家物流标准推广示范、物流新技术推广应用等项目;新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健康养老服务、现代商贸流通、电子商务园区等服务业项目;新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旅游开发项目及旅游商品研发、旅游新业态等项目。
(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
第九条产业补贴,已列入区投资统计范围且符合以下情形:
(一)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现有企业实际新增设备投资15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现有企业实际新增设备投资3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物流园区、专业化物流配送中心;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汽车4S店项目。
除以上类型外的现代服务业的新业态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事后奖励,具体分以下情形:
(一)对实施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的节能和节能服务、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建设项目,择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以及新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工业企业(在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专精特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重点新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新产品、省级名牌产品、安徽精品、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首次被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新获得国家评估认定的5A级、4A级、3A级的重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晋升5星级、4星级、3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特色商业街的升级改造、业态调整、配套服务,按工程造价的5%给予支持,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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