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司法解释二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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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司法解释二解读
;2014年人大法工委专利执法检查报告;司法政策;第一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四条 ;“复合板”案-(2010)民申字第871号;“复合板”案-(2010)民申字第871号;“复合板”案-(2010)民申字第871号;第四条;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案(2012)民提字第3号;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案(2012)民提字第3号;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案(2012)民提字第3号;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案(2012)民提字第3号;第五条 ;“润德管业”案-(2013)民申字第790号;“润德管业”案-(2013)民申字第790号;第六条 ;第七条 ;开放式,是指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未记载的组分。例如:“主要由…组成” 、“含有…”。
封闭式,是指组合物中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组分。例如:“由…组成”、“余量为…”。;“胡小泉”案-(2012)民提字第10号;封闭式权利要求;第八条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九条 ;“后换档器支架”案-(2012)民提字第1号;使用环境特征;使用环境特征;第十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问题;“舵机”案;;;第十四条 ;特殊商品的相同相近似判断;“摩托车轮”案-(2010)行提字第5号;《摩托车技术》(2003年第8期)所附摩托车车轮外观设计图。 ;案例
复审委认为:摩托车车轮基本均由轮辋、辐条和轮毂三部分组成,圆形轮辋属于车轮的惯常设计,相对轮辋,辐条的形状设计通常对车轮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辐条两侧的形状相同,区别仅在于在先设计比本专利多一根辐条,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别,而辐条表面凹槽和平滑的差异也属于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轮毂在使用状态下通常会被支架遮挡一部分,故轮毂表面加强筋图案的差别对整体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摩托车车轮受其所设定功能的限制,外观变化的空间均为有限,其设计差异更易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之间的差别,已经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该产品消费者所具有的较高分辨能力下,足以排除混淆。遂判决撤销第13657号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考虑设计空间这一因素时,应该认识到,设计空间的大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设计空间极大的产品领域和设计空间受到极大限制的产品领域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设计空间由大到小的过渡状态。同时,对于同一产品的设计空间而言,设计空间的大小也是可以变化的。随着现有设计增多、技术进步、法律变迁以及观念变化等,设计空间既可能由大变小,也可能由小变大。因此,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考量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空间,需要以专利申请日时的状态为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从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来看,即使摩托车车轮均由轮辋、辐条和轮毂组成,且受到设定功能限制的情况下,其辐条的设计只要符合受力平衡的要求,仍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形状,存在较大的设计空间。原审判决以摩托车车轮的设计空间有限为前提得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区别致使两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补遗;“电热毯”案;;“多功能程控拳击训练器”案-(2012)民申字第137号;“多功能程控拳击训练器”案-(2012)民申字第137号;“多功能程控拳击训练器”案-(2012)民申字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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