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释义.ppt
构筑食品平安的法律屏障
——法律制度、义务与责任;要点;1965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1979年,国务院公布?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卫生法〔试行〕?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卫生法?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平安法?;一、食品平安监管体制;
据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对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决定给予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王步步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和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卢艳刚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降级的行政处分,给予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农业部总经济师张玉香、卫生部食品平安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赵同刚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孙文序、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平安协调司司长孙咸泽记过的行政处分。;二、食品平安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三、食品平安标准制度;阅读材料
食品标准太多
——守法企业无所适从,不法企业如鱼得水
我国是世界上唯一有两套食品国家标准的国家。
一套为“食品质量标准〞,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制定单位是国家质检总局。另一套是“食品卫生标准〞,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执行单位是国家卫生部。
食品标准政出多门、标准缺失、标准“打架〞以及标准过高或过低等问题,引起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混乱。;
因此,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需要整合,统一为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第22条〕
标准的上下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平安可靠。〔第18条〕
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第23条〕;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
1.食品生产经营者
法条:2、3、7、9、22、23、34、53、55、72(2)、78、79、85(10)、86(4)、92、100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法条:32、33、61、70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食品摊贩
法条:29、30;2.食品生产者
法条:29、36、46、53、86〔3〕
食品生产企业
法条:25、36、37、68、69
3.食品经营者
法条:39、40、41、49、52、53、90
食品经营企业
法条:39;4.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法条:35
5.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
法条:38
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法条:52;7.与食品经营者相关的主体
※检验机构〔法条:57、58、59、60、61、93〕
※认证机构〔法条:33、75〕
※行业协会〔法条:7、54、61、94〕
※生产经营人员〔法条:27〔8〕、34〕
※公众〔法条:1、3、18、26〕
※消费者〔法条:8、16、23、53、54、55、61、94、96〕
※新闻媒体〔法条:8〕;;〔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三〕企业认证制度;〔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进货查验与出厂检验制度〔及食品检验制度〕;注意第五章:食品检验制度
1.第38条:生产者应当按食品平安标准对其产品进行检验
2.第61条:企业可以自我检验或委托检验
3.第60条:政府不得免检;检验品应当购置;检验不收费
4.第58条、59条:
〔1〕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2〕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93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六〕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
〔及使用制度〕;;
目前我国允许使用并制订有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防腐剂、抗氧化剂、发色剂、漂白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增稠剂、消泡剂、着色剂、乳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