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释议培训课程-山姆讲稿(之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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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释议培训课程 内 容 题 纲 一、消防法的立法宗旨 二、消防法的工作方针和原则 三、新旧消防法之比较 四、消防法规定的义务 五、消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六、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行政许可事项 七、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八、其他 新《消防法》的立法过程: 1957年人大通过第一部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 1984年5月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1998年4月一江泽民总书记三句话(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指导思想,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年10月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要介绍《消防法》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修订后的《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内容。 《消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四个方面: (一)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四)维护公共安全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和温暖。但是,失去控制的火,就会给人类造成灾难。所以说人类使用火的历史与同火灾作斗争的历史是相伴相生的。在我国古代,人们就总结出“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经验。我国建国初期,20世纪50年代平均年发生火灾6万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社会财富日益增多的同时,导致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也在增多,2008年全国发生火灾11.5万起,死亡1198人,直接损失13.3亿元,火灾的危害性越来越大。 2008年“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全国集结消防官兵13434人,最大限度地抢救群众生命,从废墟中搜救8100人,生还1701人,转移解救被困群众51730人.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充分肯定,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破例增加了以下内容“法律委员会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斗争中英勇奋斗,为抢救人民群众的生命做出突出贡献的广大消防官兵和其他消防人员表示由衷的敬意”。公安消防队伍已成为我国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一支主力和突击队。 《消防法》总则第一条就写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这既是对立法目的的阐述,也是对我国消防工作职能的新拓展。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如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等工作。 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要积极预防,防止发生火灾。火灾是可以预防的。二是要积极减少火灾危害。火灾绝对不发生是不可能的,但火灾危害是可以通过人类积极的行为而减少的。因此,一但发生火灾,应该及时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 维护公共安全是消防立法的目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基本要求是社会公众享有安全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公众的生命财产、身心健康、民主权利和自我发展有安全的保障,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灾难的伤害。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消防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是全社会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如:2008年9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所以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消防立法的主要目的。应当引起注意的是,立法宗旨在表述上,将“人身”安全写在了第一位,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第一宝贵。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践行“以人为本”的思想,在火灾预防上要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 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是指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受火灾直接危害的两个方面,火灾会造成无法弥补和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如:1987年5月6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火灾,烧毁大片森林,4个储木厂和85万立方米木材以及铁路、邮电、工商等12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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