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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注意事项
1.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七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
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对建筑起
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首次使用备案证明。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
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
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
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2.《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中相关规定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
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
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
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4.《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4〕755号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
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
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根据产品说明书、
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经安装单
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
非标基础、非标附墙、设备周边开挖深基坑等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总
承包单位必须编制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JGJ311—2013
(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13.2。3在基坑边1倍基坑深度
〈
范围内建造临时住房或仓库时,应经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允许,并经施工企业技
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批准,方可实施。基坑开挖及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破
坏结构节点)
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向
安装、拆卸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标
准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应实施旁站监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监控,做好监控
记录。(填写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中D-a6-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有下列(超过使用年限的)情况之一
的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要求可参考JGJ/T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评估技术规程》)
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监管的通知》沪建安质监
[2010]130号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原则上起重臂不得伸出工地围墙外,
确因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