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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相关法规政策邢军.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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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相关法规政策;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程序

三、房屋征收补偿

四、房屋征收强制执行

五、主体与工作机制;1991年3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8号令

2001年6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

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国务院

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1日,以国务院令590号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8号令

第一部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法规

政府主导行政性

重置价结合成新

城市规划法的配套法规

;2001年6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5号令

政府主导--建设单位主导

市场化补偿

政府出政策,企业出资金

对土地与开发的垄断

;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

建设单位--政府主导

规范行为--行为+目的

市场化补偿+保障

公众参与公开透明

;

一、公共利益需要问题

;

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可依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

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7年3月,《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

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

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

旧城区改建(地段)

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

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

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公共利益的要件把握

《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符合“四个规划”

不同于建设项目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非公共利益(协议收购)的问题

不属《条例》调整范围

依照民事或刑事法律规范处理

公共利益项目可以使用。

;

二、房屋征收程序

;征收工作重心前移

强调补偿方案论证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公众参与公开透明

;--征收项目确定

--征收前的准备

--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

协商补偿事宜(协议或决定)

提起诉讼或申请法院执行

--征收结束与验收;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协商选定的含义

征收部门组织确定(投票、随机)

选定的时间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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