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相关法规政策邢军.pptx
房屋征收拆迁相关法规政策;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程序
三、房屋征收补偿
四、房屋征收强制执行
五、主体与工作机制;1991年3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8号令
2001年6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
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国务院
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1日,以国务院令590号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8号令
第一部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法规
政府主导行政性
重置价结合成新
城市规划法的配套法规
;2001年6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5号令
政府主导--建设单位主导
市场化补偿
政府出政策,企业出资金
对土地与开发的垄断
;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
建设单位--政府主导
规范行为--行为+目的
市场化补偿+保障
公众参与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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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利益需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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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可依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
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7年3月,《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
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
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
旧城区改建(地段)
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
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
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公共利益的要件把握
《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符合“四个规划”
不同于建设项目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非公共利益(协议收购)的问题
不属《条例》调整范围
依照民事或刑事法律规范处理
公共利益项目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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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征收程序
;征收工作重心前移
强调补偿方案论证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公众参与公开透明
;--征收项目确定
--征收前的准备
--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
协商补偿事宜(协议或决定)
提起诉讼或申请法院执行
--征收结束与验收;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协商选定的含义
征收部门组织确定(投票、随机)
选定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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