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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标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适用范围
在公司全部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二)事故分类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伤亡事故按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损害、机械损害、起重损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损害共20种;按损害程度分为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损害)重伤(指相当于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损害)死亡。
(三)事故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伤者或有关人员要马上逐级报告工程负责人和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分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视损害程度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或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应当准时、精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及所属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3)事故类别、事故严峻程度;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已经实行的措施;
(7)报告人状况和联系电话;
(8)其他应当报告的状况。
4、事故报告后消失新状况的,应当准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准时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当爱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消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缘由,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当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根据权限快速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缘由,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将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发生后5日内报送公司安全治理部门。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等级的重伤、死亡等生产安全事故,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展调查。公司调查组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力资源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与。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学问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人员伤亡状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