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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知识点汇总.pdf

发布:2023-11-28约1.01万字共1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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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 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的原则。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 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六、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 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八、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 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长接受 检验。 九、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十、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十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 十二、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 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十三、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 法取得相应的许可的单位进行。 十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 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十五、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 用。 十六、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十七、特种设备销售单位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 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 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十八、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十九、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 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二十、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 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十一、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 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二、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二十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二十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作用登记证书。登 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十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 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十六、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二十七、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 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 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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