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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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协议
甲方:洪洞县昌源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洪洞县兴唐寺乡苑川村周家沟
法定代表人:刘国芳
乙方:洪洞县兴唐寺乡兴陇石料厂
住所:洪洞县兴唐寺乡苑川村周家沟
法人代表:李兰平(整合完成后其股份由柴文元持有)
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临汾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16号)洪洞县国土资源局“洪国土资函【2013】75号文件”之规定,甲乙双方矿界毗邻,符合非煤矿山的整合条件,双方经过认真协商,达成如下资源整合协议:
一、甲乙双方拟采取以各自的资源(以国土部门实测现有储量)为条件入股,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重新组成新的法人管理机构,即“洪洞县万祥建材有限公司”。
二、双方以储量最高的一方的现有储量为标准,以现行资源价格计算,不够的投资补齐,做到双方资源储量一样。新公司总投资额拟定按600万元予以注册,根据百分比折算每股含量6万元。
三、两矿整合后,新公司预核准名称为“洪洞县万祥建材有限公司”;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代表为:刘国芳;新的投资人、投资额、投资比例分别为:刘国芳306万元,占51%,柴文元294万,占49%。
四、双方的不动产(房屋、租赁土地)都归新公司所有,租赁费新公司成立以前由各自负担,以后由新公司负担。其他设备、产品由各自处理,以不影响新公司生产经营为限。
五、甲乙双方在资源整合前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受,与新公司无关。新公司成立之后,新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承担。
六、允许甲乙双方在经营期内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有均等的优先受让权。如向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应征得另一方同意。甲乙以外的第三人受让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章程成为公司的股东。
七、如果资源整合工作因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整合工作失败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八、甲乙双方围绕本次整合工作为重点完成各自应该完成的工作,不得故意拖延与阻挠,因此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受损一方有权追究。
九、新公司成立后,由双方组成董事会,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章程,以章程开展工作,具体约定公司经营与收益分配等事宜。
十、新公司成立后,后期投资以甲乙双方股比投资。
十一、甲方负责全面工作,乙方协助甲方开展工作,会计由甲方设定兼过磅。乙方设定出纳与过磅。
十二、新公司成立后不能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担保或抵押。
十三、双方不得直接干涉厂长的正常生产经营,如需进行调整,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十四、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重大决定和开支都要由董事会通过签处。
十五、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团结协作、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达成的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以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国土部门各案案一份,新公司存一方,各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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