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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法.ppt

发布:2017-05-25约1.1万字共6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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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一)中国的代理法律制度 中国至今还没有代理法。有关代理的规定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都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对代理权的产生、无权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责任以及代理的终止等,都作出了规定。 (二)中国关于代理的分类 《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这属于“直接代理”。 《合同法》在分则的15种格式合同中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与第二十三章规定了“委托、行纪与居间”3种合同,即3种代理合同方式。 (三)中国的外贸代理制 国内委托人 外贸企业 外商企业 委托代理合同 涉外买卖合同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所谓外贸代理制,就是由中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与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表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制度。 外贸代理的基本做法 1.代理出口 在出口方面,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部门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卖方,与国外买主签订出口合同,收取约定的佣金。 在采用这种做法时,由于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国内供货部门)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出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出口合同的卖方,就必须对出口合同承担责任。 2.代理进口 在进口方面,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用货部门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收取约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在采用这种做法时,由于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国内用货部门)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 2012年2月,上海L厂向澳洲R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L厂本身并不具备外贸经营权,于是双方找到有外贸经营权的上海A公司要求合作,约定由A公司代理出口该批货物。4月初,澳洲R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定了进出口合同。合同上写明卖方为上海A公司,买方为澳洲R公司;装运期为12年5月;付款方式为船运后60天电汇,质量以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为准。货到后,R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上的损失,故拒不付款,并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A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所以 案例分析 应由厂方与R公司解决,坚持要求R公司依约付款。2012年7月3日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认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R公司遂向A公司寄发检验报告,并以防止进一步损失为由低价处理了该批货物。随后向A公司提出索赔。2012年8月,R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9月,仲裁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A公司从这笔业务中非但没有得到任何货款,还为此成为被申请人的位置,面临R公司经济赔偿的要求。 思考:该案如何判决? 简析: 澳洲R公司与A公司,表面为外贸代理(隐名代理),实际是出口合同。    A公司盲目信任作为生产厂家的L厂和外方买主的R公司,根本没有注意到自身作为进出口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导致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未获任何利益,却需担负全部的责任。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本人和第三人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即对相对人负被代理人的责任。 (2)本人和代理人 在本人履行合同或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则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发生内部责任问题,无权代理人对本人构成侵权(无基础关系),或构成违约(有基础关系)。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3)代理人和第三人 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了对乙 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凭着几张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的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的效力? 复代理 复代理指: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相对于本代理而言称为复代理。 四方主体: 1、本人; 2、代理人; 3、复代理人; 4、相对人(第三人) 知识要点 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需要进行转委托的,应当事前取得本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本人同意的,应当事后及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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