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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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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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制度
传染病疫情制度
(一)组织治理
卫生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院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畴内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治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按照属地化治理原则,当地卫生院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治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
线电话,同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
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配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
理,搜集紧密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看;进行疫点消毒
及其技术指导。
3、负责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爱护和治理, 疫情资料的报告、 分析、
利用与反馈;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
卫生气构的疫情报告治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审核
1、卫生院防保科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一旦发觉传染病
病例专门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有关公共卫生信息,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业务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2、疫情治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重医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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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 24 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假日将
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 24 小时信号通畅。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报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与公布,按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布方案(试行) 》执行。
1、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本级法
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周边省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等有
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
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觉甲类传染病、按甲类治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缘故疾病爆
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赶忙报告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操纵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
将该病人的有关信息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操纵中心进
行通报。
3、卫生院当辖区内发觉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鼠
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
黑热病、包虫病等)暴发、流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报告(专报) ,并在
疾病流行期间互相通报各有关疫情信息。
4、卫生院传染病疫情信息治理专职人员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操纵中
心要求每月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疫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要紧
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测分析、各类传染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
析、报告及时性评判和重点提示五大部分。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
1、报告程序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治理信息系统》发觉甲类及甲类治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
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
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有
关部门。
2、报告内容要紧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差不多情形(发生地点、波
及范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 ,疫情发生简要通过,当地卫生气构
对疫情处理措施等。
3、报告时限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操纵中心,整个
过程在 1 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觉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 2 小时内向
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治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
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治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如突发缘故不
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缘故肺炎病人,应在 2 小时内完成网
络直报。
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治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治理的其他地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 24 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 24 小时内,医学教 |育网
搜集整理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五)调查
卫生院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紧密接触者等的疫情报告后,应赶忙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 12 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六)卫生院及有关科室和个人应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法》和《中国疾病预防操纵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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