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5-反不正当竞争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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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竞争法概述 竞争与反竞争 (一)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竞争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只要通过某种形式较量分出高低、优劣的行为和活动都是竞争。商业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在市场上以价格、质量或者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具有对抗性的商业行为。 一、竞争法概述 (二)反竞争行为 1、垄断:垄断是指市场主体或者行政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市场独占、行政垄断等。 2、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或者通过订立协议等方式共谋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如经营者之间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共同划分市场、联合定价、抵制交易、串通投标等限制自由贸易和竞争的行为,以及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的实施的附条件交易和搭售行为等。 3、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共5章33条。 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 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行为的违法性。 (3)行为的危害性。 (4)行为的破坏性。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欺诈性交易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行为; 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 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欺诈性交易行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四)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和产地 (五)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案例一 原告:山东莒县酒厂 被告:文登酒厂 原告山东莒县酒厂生产的“喜凰酒”在市场上属畅销商品。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莒县酒厂在“喜凰酒”上采用了“喜凰牌”商标,并经过了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被告文登酒厂见此情景,便向市场推出自己生产的“喜凤酒”。该商品的瓶贴装潢设计除使用自己注册的“天福山牌”商标(仅占整个瓶贴的1.6%左右)和将“凰”字改为“凤”外,其他和“喜凰酒”一致,但酒质大大低于“喜凰酒”。由于被告将其“喜凤酒”在市场上大量销售,而消费者误认为是“喜凰酒”而购买,致使原告“喜凰酒”的销量锐减,产品大量积压,经济损失严重。经原告登报声明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通知,被告仍继续其侵权行为。原告遂诉诸法院。一审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但一审法院的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当。《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原告的商标瓶贴装潢不受商标法保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据此,对该案依法进行了改判。 注: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酬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案例二 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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