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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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订立遗嘱等。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决议等。
PS:为本门课后续章节“合同法”铺垫,本节后续仅讨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合同,对于单方法律行为不在本节涉及。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解释2】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①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③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解释3】法人的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2)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第4章内容)
3.欺诈、胁迫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者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或者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或者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4.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这也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解释】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
5.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指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的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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