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及环保管理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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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附则 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如何做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开展清洁生产 做好“总量控制” 发展循环经济 强化内部环境保护管理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三同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限期治理污染制度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三同时制度 定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 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 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相关法律:新修订环保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定义:就是在建设项目动工之前,必须先对它的选址、设计、以及在建设施工中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的预测和估计,并预先制定可行的对策。 适用范围: 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相关法律:新修订环保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环境保护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1、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章: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监督管理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环境监测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4、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章:监督管理 5、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5、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 第二章: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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