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集中采购投标人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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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投 标 人 须 知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使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中所述项目的采购。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承办本次招标的南京军区南京药品器材供应站。
2.2“投标人”系指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销售代理商。
2.3“用户”系指需要购买本采购文件所列医疗设备及相关服务的南京军区医疗机构。
2.4“中标入”系指经过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5“货物”系指本次采购活动采购的产品。
2.6“服务”系指合同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维修、配件供应及其它义务。
2.7“响应文件”系指投标人按照采购人要求递交的书面文件。
3.合格的投标人
3.1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之规定,否则投标无效。
3.2投标人应当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所有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3.3投标人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相关规定。
3.4已按时缴纳采购保证金。
4.投标委托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统一格式)。
5.投标人必须以招标人规定的招标内容和数量投标,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无效;投标人必须以包为最小单位进行投标,小于最小投标单位的投标无效。
6.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和结果如何,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7.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不得撤回。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招标公告
8.2投标人须知
8.3招标项目技术要求及售后服务
8.4合同一般条款
8.5合同特殊条款
8.6附件及投标文件格式
9.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视情通过“军队物资采购网”予以澄清或答复。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在投标截止10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并通过“军队物资采购网”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10.2为使投标人有足够时间按补充文件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通过“军队物资采购网”公布。
11.投标样机(品)提交要求
本次招标不需要提供样机。
三、投标文件编制
12.注意事项
投标人必须依据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3.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投标文件和来往信函均以中文书写。确有需要时,相关内容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以中文译文为准。
13.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投标书(统一格式)包括:
(1)投标函(附件一)
(2)开标一览表(附件二)
(3)货物价格构成表(附件三)
(4)货物材料、部件、工具价格明细表(附件四)
(5)分项报价表(附件五)
(6)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表(附件六)
(7)技术规范偏离表(附件七)
(8)主要部件生产工艺表。(附件八)
(9)技术方案(附件九)
(10)售后服务承诺书(销售代理商需提供货物生产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附件十)
(11)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4.2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纳税证明及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
(6)质量体系认证书(复印件)
(7)投标保证金保函(附件十一)(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保函原件单独提交;若以汇票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时,则不必提供。)
(8)银行资信证明
(9)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0)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件十二)
(1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十三)
(1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件十四)
(13)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14)货物销售授权书
(15)投标货物近三年销售业绩情况说明(以投标人提供的合同为准、并附买方联系方式,未提供买方联系方式的将视为无效合同)
(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部门出具的投标货物的检测报告(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货物),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进口投标货物),有国军标要求的需出具军队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17)投标货物的资质认证证书(技术参数已作要求的必须提交)。
(18)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国家强制要求的资质证明必须提供)。
14.3投标人必须按上述统一格式及顺序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
15.投标文件(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的格式规定和签署。
15.1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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