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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早期艺术和建筑中的纪念性》的评论
和自己讲自己观点的研究论文不同,书评可以只是为了否定他人的著作。而当评论者对作品的强烈不满一旦压倒客观的阅读和评价,其否定就成了人身攻击。这种人身攻击式的书评,它的典型病态表现是:激愤不平的态度,冷嘲热讽的口吻,和对作者陈说立意的刻意歪曲。这些病态表现全都能在《哈佛亚洲学报》58卷1期(1998年6月,第221-256页)所载贝格利对拙作《中国早期艺术和建筑中的纪念性》的书评中发现。研究早期中国艺术与考古学的学术界竟不得不忍受这种敌视,而这种敌视因为我们的回应似乎还会持续下去,这实在令人遗憾。但这种狭路相逢,却是我不应回避的事情。其部分的原因是,贝格利的敌意,它所指向的是一个远比拙作大得多的目标。他将学者区分为文化“当局者”和“局外人”(cultural insiders and outsiders),质疑“中国文化”和“中国艺术”等概念对描述前帝国时期的中国是否有效,并否认历史文献对研究早期中国的艺术和文化是有用的史料,这些都表明他批评的目标是众多的学者和广大的学术传统。然而,在我将讨论焦点集中在这些比较普遍的问题之前,我应该先就他对拙作的具体批评做出回答。
一
贝格利在其书评中的许多地方曲解了拙作,并且在此曲解的基础之上做出了错误的和武断的批评。举例如下:
(一)贝格利“推测”,一个抽象的发展模式构成了我对古代中国艺术的解释,而我竟“堕入圈套,居然相信某个抽象概念的展开也算是一种历史原因”(第230页)。为了支持他的看法,他说:“在他〔即巫鸿〕对艺术史的讨论中,艺术赞助人只起模糊的作用(作为“纪念性”制造物的使用者),而艺术家和匠人则无足轻重:器物制造者的行为和决定与他描述的物质文化的变化竟毫无关系”(第230页)。这根本不对。在我已经出版的作品中,我一向 怀疑那些基于普遍进化论观点所提出的对中国艺术的解释。1在《中国早期艺术和建筑中的纪念性》一书的导言中,我将自己的研究方法定义为“历史的”和“文化的”,以与“超历史的”和“超文化的”研究方法相对立(第3页)。本书的写作目标是:与其打算发现另一个普遍的“共同基础”,并以宏观的理论方式来说明多种纪念物,一个更为迫切、更为合理的目标是将纪念物的现象加以历史化──去探索已被充分界定的文化政治传统内部所特有的观念和形式,分析它们的相互关联,并且对相互矛盾的观念以及纪念物在特定情形下的表现进行观察(第3页)。
在这个总括性的解释框架之中,中国古代艺术的发展逻辑──即用来联结史前时代和历史时代早期之礼器艺术与帝国时代早期之陵寝艺术等这些伟大艺术现象之间的历史线索──是要在特定的艺术、建筑形式与特定的文化、政治和宗教习俗之间的内在关系中去寻找。贝格利可以就拙作是否成功地实现了这一解释方法来进行批判;但忽视作者的写作意图,并且将其歪曲成对抽象进化论模式的追求,则是不负责任的。
和贝格利的说法相反,本书利用了新近发现的文字证据和图像证据,以求更好地理解古代的工匠和建筑师(第238-250页),并自始至终强调艺术赞助人的作用。我将耗费资源的礼器之出现与史前时代东部沿海地区社会阶层的分化和有钱有势的艺术赞助人的兴起联系起来(第26页)。在解释西周铜器的意义和功用的演变时,我详细讨论了由数代微氏家族制作的祭器(第92-99页)。我将东周时期对宏伟宫殿和陵墓的强烈偏好归因于其艺术赞助人的政治野心(第99-109页,第112-114页)。整个关于西汉都城长安的第三章都是考察皇室艺术赞助人在城市兴建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而且我在第149页清楚地陈述了本章的中心主题:“在两百多年里,长安城的兴建过程之所以从未间断,是因为个别的统治者想建立属于他们自己的、具有特定政治和宗教价值的陵寝建筑。这些建筑也反映了不同社会力量的消长,证实了不同的政治语汇模式的转变。”在关于东汉陵寝建筑的第四章中,我再度对艺术赞助人的地位进行调查,但所论陵寝建筑的艺术赞助人不再是那些伟大的君王,而是死者的家庭成员、故旧知交,以及他自己(第192-238页)。
既然对艺术赞助人投注了如此多的注意力,我实在不明白贝格利为什么说在我对中国艺术史的讨论中,“艺术赞助人只起模糊的作用”。贝格利既然是以赞助人研究的辩护者自居,而当我真地要去完成这种研究时,他却持否定态度,这就特别使我感到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
比如说,研究汉朝艺术的学者已经试图解释公元一世纪中期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修建陵寝建筑这一现象。基于历史的研究,我提出这一发展与汉明帝的礼仪改革有密切关系(120-121页);我并且总结为:“这个例子同时也告诉我们,陵寝建筑的发展不是一个目的论的过程,而是被一些偶发事件所影响。有时,特定的一群赞助人的需要能够戏剧性地改变纪念物的形式和功能,也能为艺术创作重新定向。”(13页)。贝格利并不理睬我对这一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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