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合并).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遗嘱继承 一、遗嘱概念和特征 (一)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立遗嘱的公民称为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 (二)遗嘱的法律特征 1、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立遗嘱基于自己的意见表示即可,不必事先征求继承人的意见或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 即可发生效力。 2、遗嘱是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为目的的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为法律行为,然而其执行的法律效力,应从遗嘱人死亡时开始。 遗嘱人在死亡以前、可以变更遗嘱、甚至撤销遗嘱。 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 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 3、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遗嘱一定要依照法定的方式订立。 4、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应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立遗嘱时的状况为准)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不能由他人代理, 二、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 遗嘱继承的概念: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取得的遗产数额都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因此,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称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1、遗嘱继承以遗嘱的存在为前提。遗嘱直接表示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也是继承人取得遗产的依据,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的开始,必须有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构成。遗嘱人所立遗嘱无效或被撤销,不发生遗嘱继承;或者所立遗嘱有效,立遗嘱人还未死亡,继承人不得请求继承遗产。 3、遗嘱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份额,都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而且不受继承法对法定继承所规定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限制。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不影响其依法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四)遗嘱继承的限制 1、遗嘱必须要受法律的约束,不得违反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 2、遗嘱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善良风俗 3、遗嘱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需要赡养的老人、无独立生活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末成年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病残者的必要的继承份额。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部分无效)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齐某与妻子时某共生育5名子女,现年长女齐华(现年42岁,工人)、次女齐香(现年38岁,工人)、三女齐荣(现年34岁,教师)、长子齐平(现年40岁, 干部)、次子齐军(现年30岁,干部,已故)。1993年时某去世。1998年3月齐军因为车祸意外死亡,老人齐某极为悲痛。4月他突发心脏病,齐某知道自己不久于人世,遂写下遗嘱将自己的存款2万元平均分给齐华、齐香、齐荣、齐平。老人去世后, 四个子女将存款平分。齐军的妻子知道后不悦,因为她和齐军结婚不到1年.现在还怀了身孕,认为遗产中应有自己的份额。经向多方咨询,齐军的妻子李红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齐某财产的一部分。 齐华、齐香、齐荣、齐平辩称.齐军现己去世,其父的遗产不应由李红继承、况且李红还未生子,腹中的胎儿更没有权利继承。齐某的遗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该驳回李红的诉讼请求。 问:(1)李红作为原告,诉讼主体是否正确? (2)齐某的遗嘱是否有效?请说明法律依据。 (3)李红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三、遗嘱的形式、内容和有效条件(案例22间房产) ( 一)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以及有关事务为内容的意思表示的方式。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