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N4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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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供配电设计 2
6 设备选型 5
7 施工及验收 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居住区供配电一次接线图及配电站电气平面布置图范例 7
参考文献 11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设备选型、施工验收。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提出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电网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周家斌、何朝建、黄家林、张经纬、钟声、岳军、江革力、江裕雄、朱惠英、黄秀琼、奉斌、刘剑锋、张双萍、黄仕昌、王锋、许维超、冯华东、韦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的供配电设计、设备选型、施工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规划范围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有条件的农村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桂经能源[2005]4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建设广西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的通知
术语和定义
GB 50180、GB 50053、DL/T 448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居住区
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公共服务设施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高层住宅建筑
十层以上(含十层)、指建筑高度超过24 米的住宅建筑。
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 m以上(含2.2 m)的建筑。
配电站
10 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配电变压器
将10 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 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也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电能计量装置
包括各种类型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Ⅱ、Ⅲ类汽车库消防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3户及以下 1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0.9 12户及以上,50户及以下 不小于0.8 50户以上 不小于0.7 居住区内住宅用电以外的用电设备如为集中负荷,且大于100 kW,原则上设独立变压器供电。如负荷比较分散,可就近接入向住宅供电的变压器的独立回路,变压器容量应增加相应的容量。
居住区供电
电源要求
居住区一级负荷宜由两路公共电网电源供电,或由一路公共电网电源加另一路自备发电设备供电并设有自动启动装置,且能在30 秒内供电;二级负荷宜由一路公共电网电源供电,还需自备发电设备供电,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双回路电源应互为闭锁。
自备发电机容量应能满足一、二类负荷用电的需要。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高压供电
居住区宜采用户内配电站方式供电。居住区建设规模较小,难以建设户内配电站,可采用户外式。
高压电缆及架空导线的截面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宜按表5进行选择。
类 型 电 力 电 缆 (mm2) 架 空 导 线 (mm2) 主干线 300、240 240、185 分支线 150、120 150、120 变压器进线 95、70 —— 低压供电
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 米。
0.4 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接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配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
DB45/T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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