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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星子县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 参与城市规划的作用,保障城市整体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提高
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城市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是指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在履行城 市规划管理职能、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过程中,通过多种方 式和渠道,公开政务、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 信息反馈的行为。
第三条规划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的有关内容, 需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四条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
第五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 城市规划实施
管理公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
经费。
第六条规划公示由县建设规划局、规划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
本制度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内容为:
(一)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
置、内设机构和职责等;
(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包括国家、省、地方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审批事项的内容、审批程序和规
定时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为无期限公示。
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少于
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少于 30 天。
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方式为:宣传手册和政府网站
等。
第三章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十条下列城市规划应当公示:
(一)城市总体规划;
(二)分区规划;
(三)近期建设规划;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六)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
(七)专业规划;
(八)历史街区规划;
(九)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为: 规划依据、 规划方案说明和有 关图纸。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由县建设局组织, 规划编制单位具体
实施,公示期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整理、汇总公众意见,并作
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
规划编制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作为完善
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
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的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公示。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公示的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
20 天,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15 天,历史街区
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10 天。城市规
划制定过程中公示在专家论证后进行。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应当在 10 天内公布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公布时间为: 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专项规划、历史街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少于 60 天,控制
第十六条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部门 应当公示。作局部调整的,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调整的内容。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的方式为: 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
体或政府网站。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八条下列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公示:
(一)对城市环境和布局有较大影响的;
(二)重要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三)对相邻居住建筑周边关系或环境有较大影响的;
(四)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五)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的。
第十九条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的内容为: 建设
项目的基本情况、依据、选址图或定点图、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二十条 对相邻居住建筑周边关系或环境有较大影响、 直接涉及
相关权益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
在报规划部门审查前,应当公示。
第二十一条 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
第二十二条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设计方案公
示的时间为 7 天。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设计方案的公示在规划
部门初审后、 核发规划许可决定前进行; 应当进行专家评审或会
审的建设项目,在专家评审或会审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示的方式为:建设项目所在地和规划网站等。
第二十四条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设计方案公
示应当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公示期满,应整理、汇总公
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资料的附件。
在符合有关强制性技术规定、 规范的前提下, 公众意见应当作为 规划方案修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副本)后,规划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结果。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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