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集团财务授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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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泰能源集团财务授权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久泰能源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授权审批,提高财务运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集团按照“集中管理、授权审批”的原则行使财务审批权和财务开支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久泰能源集团范围内各公司、各中心。
审批权限
第四条 集团总裁在上市公司董事局及其执行委员会的授权下行使审批权。
集团总裁根据需要,可以授权给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各公司或各中心总经理(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以及集团总裁认为可以授权的相关人员。
被授权人不能审批与自己有关事项或费用。
第五条 授权方式
(一)一事一批:授权外审批的事项,应按一事一批的原则,由所在公司财务部报集团审批。
(二)专项授权:根据实际需要,集团总裁给予被授权人一定期限、一定金额的授权??被授权人不得超过期限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批准权限是指单笔交易或合同金额。
第七条 下列事项必须先获得上市公司董事局批准后才能执行:
(一)向集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出租、转让或处置金额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
(二)集团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以外,金额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购置、厂房建设与整修等,下同);
(三)收购公司股权或资产业务;
(四)抵押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
(五)对外担保;
(六)集团做出的重大承诺;
(七)除与集团内部公司签署合同的雇员以外的任何利润分享协议;
(八)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举债(获取授信额度、筹措、借贷或招致负债);
(九)投资设立新的子公司或非控股关联公司及共营企业;
(十)公司,非控股公司及共营企业的增资或减资;
(十一)上市公司年度、季度的财务公告的披露;
(十二)上市公司年报与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
(十三)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算;
(十四)集团内公司的特别项目预算;
(十五)上市公司战略;
(十六)股东大会的召开;
(十七)上市公司董事局认为应由其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局授权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行使以下审批权:
(一)集团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在年度预算以及特别项目内,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开支。执行委员会授权集团总裁审批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下的开支与所有甲醇和煤炭合同(不设金额)。
(二)向集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出租、转让或处置高于人民币200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执行委员会授权集团总裁审批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权。
(三)集团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以外,金额高于人民币200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购置、厂房建设与整修等,但该投资应在集团主营业务之内,且不严重提高集团的风险)。执行委员会授权集团总裁审批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权。
(四)金额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举债(获取授信额度、筹措、借贷或招致负债)。执行委员会授权集团总裁审批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权。
(五)抵押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目的应为举债、获取授信额度、筹措资金或借贷。
(六)货币远期合同(做远期货币合同的目的必须只是为了减低汇兑风险。远期货币的合同总额不能高于需减低货币汇兑风险的货币总额)。
(七)执行委员会认为应由其审批的其他事项。
以上都应按先报批后执行的原则。
第九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由上市公司董事局或执行委员审批的事项外,其余所有业务由集团总裁行使审批权。下列业务集团总裁不再授权,实行一支笔审批:
(一)购置车辆;
(二)购置无形资产;
(三)各种赞助、捐赠;
(四)广告费;
(五)集团年度资金收支平衡预算;
(六)非流动资产报废或处置;
(七)外部会议费;
(八)归还存量银行借款(含承兑);
(九)应由集团总裁一支笔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应由集团总裁一支笔审批的业务外,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各公司总经理及其他被授权人,在集团总裁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
各公司授权审批表、各中心授权审批表见附件1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审核与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内的审核与审批
1、集团各公司:
按照经办人(或承办人)、经办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即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财务部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的先后顺序审核,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流程图如下:
经办人或承办人提出申请
分管领导审核
经办单位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部长审核
公司总经理在权限内审批
2、集团各管理中心:
按照经办人、经办单位负责人、所在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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