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绪论第一章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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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课程简介:;绪言;一、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二、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关系;三、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概述;;四、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和方法;LOREM IPSUM DOLOR;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1、经济背景----(1)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马克思主义:盲目性;西方经济学: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外部性(有利和不利益性)、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交易成本;(2)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导致的两大异化——竞争的异化、公平交易的异化。(3)经济的虚拟化——虚拟经济
2、理论背景----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破产和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
亚当·斯密的两大假设,看不见的手,经济人 自由放任主义。
凯思斯的国家干预主义
3、政治背景----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形成(政治律:垄断对政治和统治的威胁和危害;评价政治家和执政党政绩的标准——经济和民主的发达程度)
4、法律背景——二元法律体系“两条平行线”的不足——民法的不足与行政法的不足——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杨紫煊认为经济法起源于古代社会,杨紫煊对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的论述:
1、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
2、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是:
(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经济基础;
(2)奴隶制国家为了行使其管理经济的职能,陆续制定或认可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法制前提;
(3)奴隶制国家的立法者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需要制定或认可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了基本的认识,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思想条件;
;;;;三、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注意:?经济法律关系为什么不能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理学的常识早就告诉我们,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法的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
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前者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后者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前者在法律上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如果混淆了二者的关系,就违反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四、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二)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调整市场监管关系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王海打假”案;诉讼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不同的判决结果:
各地法院对王海和其他职业打假者索赔案的判决结果,呈现出东边日出西边雨的奇特景观,甚至同一家法院对同一个原告、同一个标的物、同一种诉讼理由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其后例如2000年9月6日,华中“某区法院同时作出3例关于购假索赔案的一审判决,原告的索赔请求全部予以驳回。”判决书里“本院认为”:“原告在×天内购买大批量×××,其行为不具备直接消费的目的,是一种形式上的消费者,其实质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滥用,因而不具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这一判决意味着即便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如果他一次或几次购买了若干数量的同类商品便提出索赔之后,他也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不是消费者。 ;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因而经营者只需退还相应钱款而无须加倍赔偿,那么,那些真正“善意”的消费者岂不因无法证明“非知假买假”而将陷于“不是消费者”的法律与事实的悖论?而失去加倍赔偿的激励和经费来源又何来职业打假者之有?!如是,商家必会找出“本非消费者”的藉口以打发消费者和逃脱打假者,则本已艰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路将又多出一道高坎,惟商家再也不必因担心巨额索赔而须用心甄别查证假冒伪劣商品了,甚至无须收敛或精心掩藏其故意售假行为。由此可见“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主张于日常经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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