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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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朱安平 一、我市渔农村基本情况 二、渔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思考 三、村委会与农村社区的关系 一、我市渔农村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渔农村总人口63.3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7%,其中,渔村人口为7.64万户,计20.78万人,农村人口为15.8万户,计42.51万人 2005年,我市率先在原有509个村委会基础上,以单村、并村和联村的形式,建立了渔农村社区。到今年6月底,全市有191个渔农村社区,有344个村,其中有31个城中村、城郊村未建社区,即191个社区涵盖了313个村 二、渔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思考 村民自治—渔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 村民自治的方式—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的目标—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实现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进步。 (一)渔农村民主选举的形式、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二)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修订草案从三方面拟作完善。 (三)民主决策的程序、主要组织形式和存在的的 问题 (四)民主监督的作用、机构及实现形式 (五)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 民主选举的形式—海选 “海选”作为直接选举的一种方式,指在民主选举中不设具体、明确的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目前海选采用的形式—海推直选、海选和自荐海选 村民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1、选民资格确定难。 2、村民代表推选难。 3、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 4、程序到位难。 5、村委会任期三年过短,成本过高。基层党组织任期只有三年的矛盾。改法律容易,改党章难 问题的思考: 1、民意与党组织意图不一致,如何取舍 2、竞争剧烈的背后 3、选民登记与登记选民 4、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地位确立 1、拟进一步完善选举和罢免程序 2、拟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 3、拟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1.1 完善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修订草案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1.2 拟增加选民登记内容。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表示参加选举或者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3 拟完善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修订草案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2.1 拟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鉴于基层普遍反映村民会议难以召开,为保证制度效能,使村民能够经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修订草案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2.2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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