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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土地赋役制度论述.ppt

发布:2017-01-04约字共22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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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明初的赋目及科则 明初,沿袭唐宋的两税法,分夏税和秋粮两项,夏税以征米麦为主,兼征钞、绢布等物,秋粮征米。以米麦缴纳者,称为“本色”,以钱钞、绢布等物缴纳者,称为“折色”。明初以本色为主。 明初田赋的征收是对不同种类的田土按不同的科则。 如《明史 食货志 赋役》载:“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官田、民田开始出现合一的趋势。 ③税粮征收的保证——粮长制P190 始设于洪武四年(1371)。担任粮长(职役)虽然是一种服役性质,但他既处于“治良民”的地位,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又存在被提拔升官的机遇,并还享有法律上减免罪行的特权,因而成为当时乡间地主乐于充任的一种职务。但随着明朝赋税日趋繁重,逃户愈来愈多,粮长的地位也就每况愈下。最后,充任粮长被视为畏途。 ④明初的徭役 里甲正役则是以里甲为单位所服的徭役,按户计役——明朝110户为一里,推丁粮多的十户为里长,余百户为十甲,每甲十户; 均工夫役(均役)是明朝中央以丁粮为单位佥派的徭役; 杂役(杂泛役)则是地方衙门佥派的各种差役、劳役。有经常性的,有临时性的。 评价: 明初,里甲正役、均役、杂泛役基本上上是以人丁和田地等资产的多寡作为佥派的原则,所名明初统治者注意了徭役负担合理的问题,对稳定社会秩序和恢复发展社会生产是有利的。 (3)明初期以后的赋役制度 ①变更尝试 加耗折征法;“征一法”;“鼠尾”法;“十段锦”法: 这些赋役制度的变更,主要是田赋征实物向征银子转化,徭役向以银代力役转化,赋、役趋向合一,地、户、丁的三征对象向丁粮转化,这是一条鞭法改革的渊源。 ②一条鞭法 它始行于嘉靖九年,稍后,庞尚鹏、海瑞曾推行于东南地区。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为均平赋役,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将一条鞭法推行全国。 A将赋役合并,摊部分力役于田亩之中,丁、田比例不一,或“丁居四分之一,而粮石居四之三”,或“丁六粮四”,或丁、田平均分配,个别地方有全部摊人田亩的,但将丁役摊入田亩的趋向是一致的。 B合并各种徭役项目,在法定意义上,以“雇役”取代“力役”,即所谓“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应役者可以出钱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而丁役银额并人田赋之中征收。 C一条鞭法规定,赋、役均以银两折纳,也即“一概征银”,这就从法定的意义上肯定了银在赋役征收中的主要地位。 D赋役的催征、收纳与解运由民办改变成为直接由政府统一办理。 变化: 对封建赋役名目除繁为简 对役法的改革 对田赋制的改革 对赋役征课对象的改革 进步作用: 确立了白银纳赋役制,进一步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有均平赋役负担的进步作用。 简化了赋役科目,改变了当时混乱的赋役制度。 具有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 弊端: 首先,田不论费瘠,丁不论贫富,失去均平原则。 其次,“总括一州县之赋役”,这个赋役的征收总额,一条鞭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由州县官府每年向税户下帖征收,地方官就可以从中舞弊。 (4)明末的田赋加派 明神宗贪婪、腐化; 包容、优免豪强地主; 战争费用骤增,加派三饷银 不断加重农民负担; 5.清的土地赋役制度 (1)清初土地制度 ①实行垦荒 ②实行屯田 ③停止圈地,废除逃人法 ④更名田 (2)清初的赋役制度 ①编制黄册和鱼鳞图册 ②基本沿用一条鞭法,但进行了改革,实行地丁制,即田赋和人头税。 (2)宋朝田赋制及改革 ①建立初期,两税法变质为田赋制。夏秋两税按田土多少来征收。夏征钱,秋征米。实为田赋,之外还征丁税和户役等。 变化: 演变为土地税; 征纳物发生了变异; 宋两税外还征丁税、户役。 ②宋神宗时,王安石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实行均税法:分五等田来均摊税额,使田赋较为合理。 优点: 清丈出大量隐匿的土地,使田赋负担趋向合理; 刺激民户垦种不毛之地,提高生产积极性; 增加了政府的收入,扭转了宋王朝的财政危机。 ③南宋经界法与北宋方田均税法名异而实质相同。 (3)田赋附加税 加耗 支移折变之赋 和买之赋 预借 (4)田赋之外的其他赋税 丁口之赋:唐两税法已纳入两税,但唐末恢复,北宋沿征,规定南方二十岁至五十九岁丁男都要交纳。 杂变之赋:北宋统治者将地方性或临时性的苛捐杂税继承下来,美其名为“沿纳”,并转为赋。 经制钱:经制在原来商税的基础上再附征少许,把这些各种各样附征之钱汇集。 总制钱:总制翁颜国仿陈亨伯征经制钱。 月桩钱:按月征收军饷的税收的总称。 版帐钱:是南宋新创的筹措军费的税目。 小结: 宋代将两税法变质为田赋制,正额田赋不重,但加上各种田赋附加税,田赋总额就相当沉重了。 附加税和其他税收才是宋代赋税收入的主要部分。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外滥征于民的重要时期之一。 (5)宋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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