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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省级工法立项编制要求.doc

发布:2017-01-05约9.95千字共2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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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编写规定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的编写工作,提高工程建设工法的编写水平,使之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促进工程建设工法的推广应用,根据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和《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湘建科〔2009〕330号)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申报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含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及其构筑物等),土木工程(含公路、铁路、市政、桥梁、隧道、堤坝、矿山和码头等),工业安装工程(含设备、管道、电气自动化等)建设工法的编写。 1.0.3 工程建设工法编写应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 1.0.4 在工程建设中通过应用具有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而形成的工程建设工法,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 1.0.5 在工程建设工法编写时涉及到相关专利技术,应取得专利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 1.0.6 工程建设工法的编写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针、政策、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编写原则 2.1.1 工程建设工法编写对象是工程建设,应来自工程施工实践,是实践中成熟经验的总结,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于工法范畴。 2.1.2 工程建设工法编写应针对某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不论工程大小,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2.1.3 工程建设工法编写内容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效,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2.2 工程建设工法选题内容 2.2.1 工程建设工法选题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方针、政策、规范和标准规定。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限制实行和使用的施工工艺、工程材料、机具,不得编写工程建设工法。 2.2.2 工程建设工法选题内容不得与本省现有有效工程建设工法内容雷同。对选题类似现有的工程建设工法,必须在施工工艺上有明显创新,且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2.2.3 工程建设工法选题内容应是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其工艺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2.2.4 工程建设工法名称应与内容贴切,简练明确地反映工法主题内容,宜由工法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有粘结预应力柱 施工 工法 对象 用途 特征名 2.2.5 已审定发布的工程建设工法,应用期超过6年,但工法关键技术仍具省内领先水平,可重新申报工程建设工法选题。 2.3 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 2.3.1 工程建设工法的核心施工工艺是关键技术。 2.3.2 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与传统施工技术比较,应达到技术有创新,工艺成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能环保等方面成果显著。 2.3.3 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应经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审定。 2.3.4 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应经过三项以上工程应用,因技术的特殊性未能及时推广或可应用的工程对象极少,但由应用工程项目监理或建设单位提出该技术成熟、可靠性证明,可少于三项应用实例。 2.3.5 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应具有科技情报机构提供的科技查新报告。 2.3.6 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涉及有关专利时,应提供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工法关键技术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应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2.4 工程建设工法文本 2.4.1 工程建设工法文本编写应理论结合实际,内容新颖,论点明确,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文字精练,论述清晰,论证充分,数据可靠,关键技术应突出创新性和实用性。 2.4.2 工程建设工法文本格式采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要求的格式进行编排。工法目次应从第一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节名、附录名及其起始页码。工法的起始页码应起于第一章。 2.4.3 工法正文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性和定量应准确,且应有充分依据; 2 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含糊其辞。 3 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2.4.4 工程建设工法文本应按章、节、条、款、项五个层次划分。在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排序。 2.4.5 工程建设工法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章的编号在同一工法文本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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