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社会仍然没有民事法,也缺乏契约法可资保.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SALE OF LAND IN CHINESE LAW (600-1890)
直到二十世紀初期,中國社會仍然沒有民事法,也缺乏契約法可資保障土地
買賣關係的合法性。理論上,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為此,政府有權向所有使用土
地的人徵收地稅,甚至勞役稅。政府通常不干涉民人進行土地買賣,也不介入交
易契約的內容。然而,民人如果要證明自己的田業產權,必須手持文字契約,向
地方政府登記,交代土地的來歷,繳納地稅,並蓋上紅色官章之後,方能憑此“紅
契",持有合法經營權利。民間將持有土地契約的人,稱為“業主"或“田主",
而不是“所有權人"。蓋傳統中國的田地經營者,大多數是以家戶為單元,而不
是個人;個人多半以家戶或宗族組織的代表身份,經營田地買賣,或是招佃收租
取利。1 一般業主並沒有發展類似西方社會的“產權"觀念,享有獨立、排外而
完整的“所有權"。事實上,西方的產權觀念和政治權力緊密交關。在中國社會
裡,占有田產的人,並沒有相對的政治權力可言。2
然而,盡管傳統中國社會沒有“權"的語匯,國家法令也未設立正式的交易
法規,但這些並不妨礙民間進行土地經營權利的交易,也未能阻止活躍而多元的
契約行為。在法庭,雖然沒有契約法的名目,但地方官員卻能秉持“業憑契管"
的立場,將文字契約視為地權的最重要證據。至于訴訟者的目的,也是試圖透過
公正的第三者,分辨土地的權利與義務關係。3 相對地,民間社會雖然沒有民事
法的保障,卻普遍利用文字契約進行田地買賣,分攤地稅和租粟,規範產權的繼
4
承和分配,甚至建構日常生活的社會網絡關係。 許多研究顯示,含糊的、不清
楚的地權觀念並不妨礙土地市場的蓬勃發展。
這些有關國家和私有地權的複雜關係,都是長期歷史發展下的產物。本文將
按時間順序,簡要描述歷代政權對土地買賣的法令規範和民間私有地權的發展。
漢唐(600-907 )對土地產權的法律規範
中國在唐代(618-907 )以前,歷來實施土地國有制,不許民人任意買賣田
地(“田里不粥")。不過,在漢代(206BC-25 )居延地區(今內蒙古自治區)
卻出現目前所知中國最早的一件土地買賣契約,名為“漢長樂里樂奴賣田卷"。
5可見民間早已不顧禁令,私自進行土地買賣關係。東晉初年(317-420 ),官方
規定,“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立文卷"。所謂“文卷"即是向官方繳納契
稅之後,蓋有官印的契約。這是契約史上的大變革。此後各朝,都採用契稅的辦
1 Madeleine Zelin, “ A Critique of Rights of Property in Prewar China,” in Contract and Property in
Early Modern China , Zelin,ed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4)
2 Jonathan Ocko, “The Missing Metaphor: Applying Western Legal Scholarship to the Study of
Contract and Property in Early Modern China”, in Zelin, op. cite.pp.184-190.
3 Anne Osborne, “ Property, Taxes, and State Property of Rights,” in Zelin, op.cite,pp.154-157.
4 Myron L. Cohen, “Writs of Passag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The Documentation of Practical
Understandings in Minong, Taiwan”, in Zelin, op. cite.
5 張傳璽,《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導言",頁11 。
法,管理交易活動,課徵稅收。6
北魏(386-534 )至唐代,施行均田制度。辦法是由地方官統計戶口和土地
總額,再按男丁婦口,授予口分田和永業田。其中,口分田屬於公有土地,交由
私人管理耕作,不許買賣。每人分配額度每三年調整一次;直到60 歲,田地歸
還國家。另有永業田,主要為桑田之類農園,允許自有;僅有在貧瘠乏銀埋葬父
母,或是需要購買房屋、商店,或是從貧瘠地區遷移到土地豐富地區居住等情況
7
下,才得以買賣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