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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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
审批部门:硚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硚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硚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条件:
许可范围:凡在硚口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剧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杀鼠剂和属于危化品的农药的经营、储存活动。
办证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56-2000)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等法规规定,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发[1995]56号)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第6号令)等规定。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经营剧毒化学品单位的人员,还应经过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必备的消防设施(备)和安全标志。
6、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个别条件
1、从事批发业务经营的单位,应具备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化品仓库(自有或租用),不得将危化品存放在业务场所。
2、从事票面业务经营的单位,应明确承诺没有也不租赁危化品仓库,不得从事危化品实物经营。
3、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只能将剧毒化学品储存于具备相应资质的专用仓库或公安治安部门认可的备货库房中。
4、从事零售业务经营的单位,只许经营除剧毒化学品、第一类、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危化品,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储存场所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经营面积(不含库房)不小于60平方米。在油漆类专业市场租用的门面不小于20平方米;
(3)店内不得有生活设施;
(4)店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化品,其存放总质量不超过1吨;
(5)店面与备货库房应有实墙相隔,备货库房内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公斤,总质量不能超过2吨;
(6)零售业务的店面及备货库房应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或经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符合安全条件;
5、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只能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化品。
办事流程:
(一)区安监局受理辖区内危化品经营单位的乙种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出具商务部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办理
审批部门:硚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硚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硚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条件: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月内向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危化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申请换证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安全评价报告;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从事成品油批发出具商务部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九)易燃易爆等危化品经营单位的储存设施、设备应有气象部门出具的有效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压缩气体充装单位应有质监部门颁发的有效压缩气体充装资格证;
(十)本单位经营的主要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原件;
(十一)风险抵押金缴存证明;
(十二)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要求。许可证《》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审批部门:硚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事项类型:行政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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