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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失物的拾得与埋藏物的发现.ppt

发布:2017-09-28约字共1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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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遗失物的拾得与埋藏物的发现 (一)遗失物的拾得 (二)埋藏物的发现 (一)遗失物的拾得 遗失物的拾得要件 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 遗失物的不法处置 1遗失物的拾得要件 遗失物的拾得要件 遗失行为:动产;丧失物的占有;非占有人自己的意思。 拾得行为:发现并占有 2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 拾得人的报告义务与保存机关的义务 拾得人与保存机关的保管义务 遗失物的拍卖与变卖 权利 费用求偿权 报酬请求权 留置权 取得所有权(拾得人、国家) 取得悬赏 3、遗失物的不法处置 据为己有加以使用(侵占):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112条)。 (二)埋藏物的发现 要件 后果 要件 埋藏物:动产、埋藏、所有人不明 发现:认识埋藏物的所在 后果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113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添附 附和 混合 加工 添附 所有人不同的多数的物 附和、混同、加工 作为一体发挥功能 或被视为一个交易对象 某一所有人原始取得所有权 (一)附和 1不动产的附和 不动产的所有人取得作为从属物附和的不动产的所有权 无权人在土地上播种的庄稼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建筑物的改建、增减部分不具有物理性和功能上部具有独立性的,所有权归建筑物所有人。 2、动产的混合 动产与动产的附和 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过大 区分主从的:所有权归主物所有人 不能区分主从的:附和时的价值比例共有 认可船舶发动机为船舶的组成部分的判例 自行车的车轮和车座安装在别的自行车上也不认为是附和。 (二)混合 动产和动产混合不能识别或识别费用过大 谷物、金钱的混合;液体的混合 按照动产附和的原则处理 (三)加工 对他人的动产加以加工,做出新的物。 原材料的所有人取得新的物的所有权; 新物的价值远远超出材料价值的,加工者取得所有权 加工者提供部分材料,其所提供的材料的价值与加工增加的价值之和,加工者取的加工物的所有权。 实例 小麦磨成小麦粉是否属于加工? 建筑物的承揽人建造而未成为建筑物的不动产,第三者提供材料继续建造使之成为建筑物的,适用不动产附和的规定还是加工的所有权归谁?(加工而增加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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