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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 意外事故.ppt

发布:2017-09-26约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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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生病 意外事故 不可抗力事變 中途生病(1) 阿春老太太從年輕開始就操勞家事數十年,好不容易子孫都成材了,阿春的媳婦心想婆婆此生從未出國,又聽鄰居說道大陸張家界的風景多麼秀麗,於是安排阿春參加旅行社承辦之大陸張家界十二日遊。但第一天阿春老太太到達湖南即因胃出血送醫,並住院觀察,後因病情加重,旅行社通知台灣家屬前來協助,但因家人各有事業,不克前來,旅行社只好請阿春在台灣的家人先支付新台幣三萬五千元之住院費及機票款,並從台灣派遣專人協助阿春回台。回台後,阿春家屬認為雖然阿春不巧也不幸第一次出國旅遊就在國外生病,但尚有未完成之剩餘團費應退回,旅行社卻遲遲沒有下落。 中途生病(1) 國外旅遊契約第二十九條規定,「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時,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國外旅遊契約三十條規定,「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或怠於配合乙方完成旅遊所需之行為而終止契約者,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立即附加年利率 %利息償還乙方。」 中途生病(2) 小魏母女參加旅行社承辦之紐西蘭九日遊,出發後,魏母行程第五天因急性心血管疾病住院治療。魏母出院後原訂配合旅行社另一團體回台,雖國泰航空公司同意辦理小魏兩人之團體機票延期,但因魏母之「病患搭機許可」於回程當日尚未確認,無法搭機。由於小魏兩人歸心似箭,因而自行另購買長榮航空機票返台,由此衍生交通費用。 中途生病(2) 旅遊契約第三十四條規定,「甲方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意外事故(1) 小梅與友人等五人為韓劇迷,因嚮往『冬季戀歌』淒美的愛情故事,相邀決定參加由旅行社承辦之韓國五日遊,親至韓國體驗冰地中談戀愛的感覺。不料出發後於行程第二天,團體所搭乘之巴士即發生車禍,小梅等五人分別受到輕重傷,被分送至當地醫院治療及飯店休養,團體也因此取消往後所有行程,於五日後回台。 意外事故(1) 在團費部分,旅行社在韓國時已告知全部團員將退還未完成之行程費用每人八千元,此部分並無爭議。但小梅等人對於旅行社協助保險理賠的作業並不滿意,雙方對於理賠內容認知有所不同,因此提出以下要求: 因傷期間無法工作之薪資理賠。 保險公司之醫療理賠申請。 復健所需之醫療理賠。 顏面受損之整型醫療理賠。 精神損失。 請旅行社提供韓國之車禍鑑定報告。 意外事故(1) 國外旅遊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旅行業對其僱用之人員執行業務範圍內所為之行為,視為該旅行業之行為。」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意外事故(2) 老陶一家三口參加旅行社安排之泰國六日遊。行程中參觀東芭樂園時,老陶一家人與園中老虎拍照時,老陶七歲大的兒子小陶竟老虎咬傷,在旅行社安排下,緊急就醫。回國後,雙方在精神賠償與醫療理賠方面無法達成共識,老陶則邀集媒體召開記者會。老陶原請旅行社賠償美金二千元,之後又提出美金一萬元的精神賠償。 意外事故(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旅行業舉辦團體旅行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責任保險之最低投保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三、旅客家屬前往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意外事故(2) 旅遊契約第三十四條規定,「甲方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不可抗力事變 老王為高雄縣某鄉里之巡守隊,計畫在國內舉辦隊員自強活動,競標後委託旅行社承辦金門戰地三日遊,參加人數為四十四人。九月份簽訂契約付清團費後相繼有幾個颱風襲台,因天氣的變數太大,巡守隊原本想取消該活動,但旅行社表示已向航空公司付定金取得機位,不可解約,否則要依約賠償,況且運氣也不致那麼差。但就是那麼不巧,出發前一天氣象局發佈颱風橫掃金門澎湖地區的警報,巡守隊再次協商希望延期。旅行社表示,除非航空公司班機停飛,否則團體仍應成行。 不可抗力事變 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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