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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强制性条文 6.ppt

发布:2017-06-12约1.48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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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强制性条文 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 宣贯材料 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09年6月 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性能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还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 强制性条文 第1.0.3、3.1.10、3.1.16、3.2.8、6.1.4、7.3.12(4)、8.1.6条(款) 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性能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10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16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 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1.4 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必须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7.3.12 排水下沉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用抓斗取土时,井内严禁站人,严禁在底梁以下任意穿越。 8.1.6 施工完毕的贮水调蓄构筑物必须按本规范第9章的要求进行满水试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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