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广东省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3〕10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典当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提高质量为重点,按照从严把关、总量控制、优化区域布局的要求,推进典当行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实现我省典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原则
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按照科学发展、合理布局,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
(一)根据商务部对我省新增典当行总量控制要求,我委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典当行基数、典当行业效益、各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水平等情况,避免省会中心城市的典当行发展过快,对全省新增典当行总量进行调控。具体如下:
广州市新增典当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有数量的8%;惠州、东莞、江门市新增典当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有数量的10%;珠海、佛山、中山、肇庆等市新增典当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有数量的13%;其它地级市以及顺德区新增典当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有数量的15%;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各新增1家典当行。
对于去年新增典当行开业不足50%的地区调减3个百分点;2013年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监察发现违规5次(含)以上的地区调减2个百分点。
(二)鼓励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和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不占国家安排我省设立典当行的指标。但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同一地区新增典当行的注册资本规模(与申报条件中注册资本规定同)。未参加上年度年审或年审结果为B类的典当行,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2013年度同一典当行在同一地区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不超过2个,各市申报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数量比上年度新增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
四、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章程、制度和规则等。严格按照我省对新增典当行提出的要求申报,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一)注册资本。广东省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为:广州市、广州南沙新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市及顺德区、珠海横琴新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市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住所。新增典当行营业场所应临街而设,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
(三)股权结构。新增典当行必须由两家以上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组成,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即:两家(或以上)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新增典当行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
(四)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拟申请新增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新增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为同一人。新增典当行法人股东须由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担任。典当行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五)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应当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
(二)申报方式。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拟设立的典当行(含分支机构)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系统(8)向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提出申请,并提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