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理论与实务第三章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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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由该定义可知,保险合同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合同性质,它属于协议; 二是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三是合同内容,即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1)合同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4)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自身特点 1.保险合同是特殊的有偿合同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和实定合同 思考:婚介收费是实定合同还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一是投保人的诚信:(1)如实告知;(2)保证。 二是保险人的诚信:(1)说明;(2)弃权和禁止反言 例:1996年6月,韩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公司从韩某告知并签字确认的投保单所述情况,将韩某作为健康体予以承保。1997年6月,韩某因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住院治疗,并以此为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凭职业敏感和医学知识,并经与该专业医学人士进行沟通,认为韩某存在不实告知的嫌疑,因此对其病史作了进一步调查。经查发现,韩某早在1988年就曾被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并长期药物治疗,因韩某投保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该保险公司,已经构成保险法禁止的不实告知,违背了诚信原则,由此该保险公司作了拒赔。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对于财产保险而言。 1.定值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全损时,按约定价值和保险金额较低者赔付。如果部分损失,则需要计算损失比例再乘以约定价值,然后再与保险金额比较,选择较低者。 2.不定值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都是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 例如,某人为其花20万元买的新车购买了20万元的财险,半年后发生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责任事故,车辆全毁,事故发生时此车市场价格为15万元,所以只能获得赔付15万元;如果市价上涨到22万元,获得赔付20万元。 3.定额保险合同(人身保险) (四)按照性质分类: 1.补偿性保险合同 例如,某人为其住房购买了10万元的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属于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损失8万元,保险公司会赔付8万元。如果损失了12万元,得赔付10万元。 2.给付性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分类: 1.原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障的风险责任分类: 1.单一风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 (1)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根据投保人对财产的所有、占有或者其他权利关系确定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第2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雇佣关系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 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该游客的做法可行? (3)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2、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 3、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思考:父母可否为子女投保死亡保险? 注意: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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