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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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判实施细就(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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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就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 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判制度,确保京沪高速铁路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贯彻落实铁道部“快速、有序、优质、高效”的建设方针,
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判暂行方法》 (铁建设
[2021]160 号),结合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实际情形,特制定本实施细就;
其次条 本实施细就适用于参与京沪高速铁路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就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判(以下简称信用评
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依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形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形,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
的评判;
第四条 由联合体中标的标段, 依据投标承诺分别对所承担工程的联合体成员独立进行信用评判;在确定各标段施工单位后,由京
沪高速铁路济南高速站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确
定具体的考核对象予以行文公布;
其次章 信用评判考核的组织
第五条 建设指挥部成立质量信用评判领导小组, 负责本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判工作;组长由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分管质
量工作的副指挥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任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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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成员由指挥部各部部长和主管工程师组成;质量信用评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质量部部长担任,负责质量信用评判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三章 日常检查
第六条 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 建设指挥部依据合同、规程和规范,组织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
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 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判每半年进行一次,每个评判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 2 次,检查时间合理支配,各施工单位检查项目和频次基本一样;评判期终止时,建设指挥部不再特地组织统一的集 中评分检查;
第八条 日常检查由建设指挥部组织现场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相
关人员进行,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施工单位的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样;每次日常检查后形成正式检查记录,并在每季度末
月 25 日前汇总本季度日常检查情形并形成检查报告 (包括季度评分结果和排序)报办公室;每季度末月底由办公室汇总本季度日常检
查情形,形成正式报告后报建设指挥部质量信用评判领导小组各成
员;
第九条 建设指挥部对日常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和有关参建方反
映经过确认的问题,符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 1)所列条件的,按《日常检查评分表》规定进行扣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
的,按《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附件 2)记
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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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日常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需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缘由;
第十一条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铁道部有关部门和铁路局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等活动,发觉符 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一)扣分标准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建设指挥部的,建设指挥部将其纳入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收集日常检查、不良行为记录和综合评比
资料,进行整理排名,完成对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判工作;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质量信用评判由建设指挥部依据监理规范和建设指挥部制定的监理工作考核方法,对比监理托付合同的执
行情形进行评定, 每半年评定一次, 评定结果于每年 4 月和 10 月前
完成;
第十四条 建设指挥部对日常检查中发觉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看法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终止后组织复查;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对施工企业及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 录;
第十六条 建设指挥部依据日常检查及有关参建方等反映的情
况,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 2)的问题仔细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七条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铁道部有关部门和铁路
局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等活动,发觉符
合《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附件 2)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指挥部的,建设指挥部将其纳入施工企业质
量信用评判结果;
第十八条 建设指挥部在查出不良行为和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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