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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工作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doc

发布:2015-09-16约9.17千字共1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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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05年工作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 2005年工作总结 2005年是中评协分设以后第一个完整年,是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中评协在财政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部企业司的支持指导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关心帮助下,认真贯彻落实部领导关于做好协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始终坚持“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创造性地、较好地完成了2005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表现在:行业管理体制初步建立;评估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自律监管机制日趋完备;准则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协会建设日益改善;各项基础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现将中评协开展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为行业发展创造了条件 2005年7月19—21日,中评协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成功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同志亲临大会并作了重要讲话,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到会致辞、主管部长朱志刚当选为新一届中评协会长。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到会带来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党组对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殷切希望,“三代会”领导的讲话确立了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升了行业地位,扩大了行业影响,为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此次会议在行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会长朱部长提出:要把评估行业建成一个深受社会尊重、享有诚信声望、无愧于市场经济的行业。确立了新时期评估行业发展的目标和定位。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章程,解决了多年来困扰行业发展的一些制度性障碍,为自律管理体制的创新打下了制度基础;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健全了理事会工作机制,为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会议通过了行业发展规划,理清了工作思路,为行业发展明确了具体目标和措施。大会振奋了行业精神,鼓舞了行业士气,实现了评估人多年的共同心愿。 8月30—31日,协会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召开,健全了自律管理组织体系。成立了注册管理、教育培训、维权、惩戒、申诉、执业责任鉴定、专业技术援助、女评估师八个专门委员会,完善了理事会工作机制;审议通过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财务报告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等文件。理事会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二、积极推进评估法制建设,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针对评估立法落后于评估实践和市场经济的现状,协会主动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多方力量,推进评估法制建设进程。 1.积极参与《评估行业管理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2003年国办发10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紧起草《评估行业管理条例》,2005年,《条例》正式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部领导的要求,正式成立由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及中评协等协会组成的《条例》起草小组。协会积极配合条法司、企业司参与《条例》调研和起草的各项工作,汇编与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翻译整理国外有关评估立法的资料,参加起草小组联合调研组,就条例起草有关问题赴贵州、重庆进行调研,组织考察团赴挪威、波兰考察国际评估立法情况。召开了《条例》起草会议,起草了《条例》草案。目前,草案已由财政部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2.积极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推动评估立法各项准备工作。4月,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座谈会上,中评协加快评估立法的呼吁,引起了人大财经委的高度重视。人大财经委专门就中评协的建议编辑了一期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评估立法的简报,在研究今年下半年工作计划时,把评估立法调研排上了议事日程。中评协应邀参加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组,就评估立法问题赴广东惠州、深圳进行调研,并于11月21—22日参加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的“评估立法国际研讨会”。评估立法现已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补充计划。 3.积极参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修订工作。针对今年国家几项大的法律修订的时机,我们就其中有关资产评估的条款进行了认真而又充分的研究,提出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进行协调,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正案来看,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为评估行业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努力完善资产评估行业准入制度,加强行业监管工作 随着《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决定》的实施,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为适应这一变化,协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配合做好机构审批工作。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纳入行政许可范畴,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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