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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际组织.ppt

发布:2017-09-28约字共2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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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國際法與國際組織 李銘義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講師介紹:李銘義 博士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博士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席格中心訪問學者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電子郵件:mylee@isu.edu.tw 目錄 壹、前言 貳、國際法的基本概念與發展 參、國際組織 肆、結語 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 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原稱「萬國法」(Law? of ?Nations),是指國家之間的法律,乃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所形成,主要是針對那些規範國家間關係中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用以區別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國際私法主要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法律所規範乃是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是一種國內法,因而與國際公法的性質不同。國際法與國際私法有各自不同的內容體系。 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 國家之間在這些不同領域的互動過程中,會逐漸產生和形成一些具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有些領域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日趨完備,於是形成一些較為系統的部門法。 例如,海洋法、空間法、外交關係法、領事關係法、國際經濟法、國際人權法、戰爭法等。這些不同的部門法律,包括條約法,都是國際法的組成部分。 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 最突出的是荷蘭的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他於一六二五年發表了著名的「戰爭與和平法」(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這部著作以戰爭為重點,系統論述了當時國際法的主要內容,奠定近代國際法成為一獨立法律體系的基礎,對後來國際法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國際法的特徵 第(一)、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個人一般不是國際法主體。這就是說,在國際上主要是國家才是國際法律關係的參加者,而自然人或法人則不能作為國際法律關係的平等一方直接參與國際關係,承擔國際權利與義務。 第(二)、國際法的制定或產生過程與國內法迥異。在國際上沒有也不應該有超國家的國際立法機關來制定國際法。國際法只能在國家之間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以協議的方式制定,也就是以締結條約的方式制定。此外,國際法中還有一部分國際習慣法,是由各國在國際實踐中反覆適用,為各國承認為法律而確立的。這就是說,國際法的制定必須徵得國際法主體本身的同意或認可,否則是沒有法律效力。 國際法的特徵 第(三)、國際法的強制約束力與國內法不同。國際上雖說也有某種形式的國際法院和國際制裁,如聯合國甚至還可以派出維持和平部隊(peace-keeping forces)等,但無論從性質上和執行程序上,它們基本上都沒有國家機關的那種強制力。 法源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CJ)第卅八條,國際法的形成方式主要有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條約和其他經一致同意的協定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法主體可以透過它們宣佈、修改或發展現行的國際法。 聯合國(United Nations, UN) 組織的國際社會裏,一如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和聯合國(United Nations, UN)這樣的機構,是在各國一致同意和聯合的基礎上形成的國際性的綜合性組織。它們對國際法的影響則表現在三方面: (一).經各成員國明示同意,對以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為基礎的那些規則進行修改。例如聯合國憲章限制了國際法主體按照國際習慣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脅或者訴諸武裝報復和戰爭的權利。 (二).透過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對國際法的規則進行間接的修改。 (三).對國際法作進一步的編纂和發展。 條約的定義 條約的定義,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一九八六年「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根據各自的適用對象分別作了規定。根據以上兩項條約的規定,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按照國際法所締結的確定其相互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 條約 一九六九年五月廿三日召開的維也納外交大會上通過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該公約已於一九八○年元月廿七日生效。 關於條約的締結,有兩個概念應加以區別,即締約能力和締約權。締約能力是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根據國際法所享有的締結條約的能力,而締約權則是指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內部某個機關或個人代表國家行使締結條約的權限。前者由國際法決定,而後者主要由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的內部法律決定。 小結 國際法和國內法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但二者是有著密切聯系的。由於國家既是國內法的制定者又是國際法的參與制定者,因此,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應考慮國際法的要求,在參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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