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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社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doc

发布:2020-10-25约2.76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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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社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 **镇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为适应新形势下户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从源头上杜绝传销、赌博、贩毒、制假售假等违法 行为,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合力推进流动人 口社会化管理,现就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 明确责任,细化分工 **镇派出所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当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 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传销、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镇工商所要加强外来经商人员的登记管理,严格按照 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核经营主体资质,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 准入程序。积极处理投诉举报,接到关于出租房屋存在传销、 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举报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严 格落实监管责任,依法查处非法房屋中介机构的无照经营行 为和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无照经营行为,并依法配合审批部 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 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 权属有争议的; (五) 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员; (二) 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 (三) 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 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 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 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 入住后,及时到景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申 报手续,办理暂住证; (三) 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 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 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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