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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评选办法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织开展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评
选活动,旨在充分发挥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
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研究机构不断加强自身
建设,宣传推广研究机构的创新成果和先进经验,更好地为高等
教育的决策和实践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第一条 评选对象及范围
以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为主要任务的研究机构,包括
高等学校内设的教科院(教育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室)、院
校研究所(室)或承担高等教育专项研究的相关机构,以及各省
级教育研究机构下设的高等教育研究所(室),均可参加评选。
研究机构成立时间为 5 年以上。
第二条 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或在其中某些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机构
可参加评选: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
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加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切实为高等教育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服务,为高等学校教育教
学综合改革实践服务,为繁荣高等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服务。
2.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成果突出,
贡献较大。近三年来,在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创
新和发展;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科研成果
奖;发表了数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出版了多部有影响
的学术专著;向有关方面提供了水平较高的咨询或调研报告等;
研究成果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用,或被高等学校领导与有关职能部
门采用,或被有关企事业单位采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做
出了较大贡献。
3.注重研究机构自身建设,相关制度健全,研究、咨询和服
务等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发展;注重学术研究队伍建设,措施得
力,成效显著;建立了一支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整体素质较
高、学术氛围活跃的研究队伍;主办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学术刊物,
或教育科研参考资料。
4.承担教学任务和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研机构,认真组织教
学工作,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积极服务高
校的教学改革及质量管理,在发展规划研制、教育法规制定及教
师专业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5.积极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
教育学术组织或高校联合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或举办了高水
平的学术会议。
6.积极参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包括申报
学会的规划课题和各类专项课题并获立项,取得高质量的研究成
果并按时结题;参与组织或承办学会组织开展的相关学术活动;
积极为学会科研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形成调研报告;参加学会主
办的学术会议并作学术报告。
第三条 评选组织机构
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保证质量,优中选优”的原则,
成立“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
会),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委会主任由中国高等教育学
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学会学术委员会、全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
协作组及学会秘书处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以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为主体组成,同时邀请部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高校领导代表。
学会秘书处学术部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和联络工作。
第四条 评选方法与步骤
1.评选组织。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评选每 3 年举办
一届。一般在 3 月发布评选通知,6 月 30 日前完成评选。
2.单位自评。参评机构须认真做好单位自评,撰写并提交
近三年工作总结报告,要求有工作成效证明,有发展绩效自我评
价,有数据,有案例。填写《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申请表》
和自荐材料(一式 4 份)。院校所属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上报材料
需经学校主管校长签字盖章;省级教育研究机构下设的高等教育
研究所(室)上报材料,需省级教科院主管院长签字盖章。
3.材料报送。参评机构在主管单位同意后将材料报送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学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
等教育学会初评后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高等教育学会需按时将本省参评机构推荐名单(按各类院校
初评结果分序排列)及初评意见、本省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名录、
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发展情况报告及参评机构填写的《全国优秀高
等教育研究机构申请表》和自荐材料等一并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
会学术部,同时将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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